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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系统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街道(镇)各医疗卫生单位,厂矿职工医院,民营医院:
为进一步做好卫生健康系统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公共卫生机构示范引领作用,推进我区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现将《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系统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系统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落实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动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认真开展全区卫生健康系统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总目标,深化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加强科学管理,健全完善机制,形成党员领导带头、干部职工参与的良好格局,不断改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资源回收利用,进一步提升美丽医院和节约型单位建设水平,为把綦江建设为山清水秀美丽之地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
全区医疗卫生单位全面完成生活垃圾分类常态化、减量化、资源化工作,实现医疗卫生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
三、工作任务
(一)完善实施方案。区、街道(镇)各医疗卫生单位,厂矿、民营医院要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作为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作为建设美丽医院、节约型单位的重要内容,深入开展专题调研,总结工作成效,分析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结合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际,修订完善本单位工作实施方案,细化工作目标,完善配套措施,保障工作力量,强化督促指导,严格监督考核,有力推进全区卫生健康系统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二)细化工作措施。各医疗卫生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按照《重庆市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评价标准》、《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设施设置指南》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要求,细化完善组织管理,宣传教育,投放收运等工作措施,开展自我评价,问题立行立改,形成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
(三)实施源头减量。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推动绿色采购、绿色办公,推广使用可循环利用物品,减少一次性用品。采取节约粮食等源头减量化措施,开展“光盘行动”活动,使用再生纸、再生耗材等循环再生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纸杯、餐具、耗材等用品,规范医疗机构生活垃圾和输液瓶(袋)的回收处置。
(四)规范分类体系。按照“干湿分离”原则和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四分类”要求。一是规范分类投放体系,办公区域(楼层)、办公室、病房等场所按要求设置垃圾分类投放设施,垃圾集中投放点应张贴垃圾分类投3放指南。二是规范分类收运体系,按照《重庆市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评价标准》规定,有害垃圾单独存放,规范处理,必要时由具备条件的作业单位或垃圾清运单位统一收运;可回收物和废弃电子产品回收,应与具备回收资质的单位签订回收协议;厨余垃圾应与属地环卫部门签订回收协议,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安装餐厨垃圾就地资源化处理设备。三是规范分类台帐,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基础台帐(包括):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责任主体、作业形式、作业时间,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的数量、分类准确程度等,每月公示一次生活垃圾清运数量,并分级报送生活垃圾分类统计数据。
(五)开展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广泛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干部职工养成主动分类、自觉投放的行为习惯,积极推进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制度建设,建设一支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队伍,落实参加一次培训、开展一次活动、督导一个科室、带动一个家庭、联系一个社区“五个一”制度,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志愿者活动,形成“人人参与,个个践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强大合力。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美丽医院、节约型单位创建工作的重点任务。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大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主动与城管部门沟通协调,形成齐抓共管、各司其责、各尽其职的工作格局。
(二)开展督导评价。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考评机制,完善定期督导、评价、通报措施,层层压实责任,推动工作落实,不断提高工作成效,发挥表率示范作用。区卫生健康委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督导评价,通报评价验收成果,将评价验收成果纳入卫健系统各医疗卫生单位年度综合目标考核。
(三)抓好工作落实。各医疗卫生单位要认真梳理、总结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经验做法及问题,及时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各单位于每月25日前将本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情况和月报表上报区卫生健康委爱国卫生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