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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为了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增强城市防洪排涝减灾能力,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乐山市住建局编制了《乐山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并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5日。
《条例》适用于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保障监督等活动,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因地制宜、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且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海绵设施建设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建设海绵城市设施:
(一)房屋建筑按照低影响开发要求规划建设雨水系统,提高雨水的积存和滞蓄能力;
(二)人行道路、广场、停车场和运动场等地面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减少硬质铺装面积,采用透水铺装,并根据需要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改变雨水快排、直排方式,增强对雨水的消纳功能;
(三)公园和绿地建设应当因地制宜采取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人工湿地、植草沟、雨水塘等低影响开发措施,增强海绵体功能,并为滞蓄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应当改造和消除城市易积易涝点,实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应当经过岸线净化,沿岸截流干管建设和改造应当控制渗漏和污水溢流;
(五)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应当合理有序开展水系连通,增强水体流动性和自我恢复功能,提高雨洪径流的调蓄调配能力;
(六)工矿企业和工业厂区应当因地制宜建设雨水收集、净化、蓄存和利用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海绵城市建设的其他规定要求。
对于擅自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或者损坏海绵城市设施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擅自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或者损毁、穿凿海绵城市设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原标题: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公开征求《乐山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