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佛清三市联合开展固体废物执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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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地方新闻
  为进一步强化广佛清跨界区域固体废物监管,打击非法处置固体废物行为,3月21日,广州、佛山、清远三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开展2024年度广佛清跨界区域固体废物执法行动。
 
  针对三市交界处可能存在的监管盲区,本次行动分成3个检查组,根据前期摸查的线索,对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和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等交界区域的12家工业企业开展交叉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等情况,兼顾检查水、气等其他环境问题,并对检查发现的企业固废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开展了现场帮扶督导。
 
  三市生态环境部门将继续深化跨界联合执法机制,增强区域联动,形成执法合力,共同打击跨界环境违法行为。
 
  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的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一项及第二款的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十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整理/佛山生态环境微信编辑小组
 
  原标题:广佛清三市联合开展固体废物执法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