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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行业要闻
2024年已经过去三分之一,环保行业今年的一个高频词就是“废标”。
1-4月,全国多地先后发布特许经营权招标项目异常公告,不少污水净化、生活垃圾处理等特许经营项目招标计划宣布暂停或终止,更有一些已经完成招标的项目被废止。
之所以如此,起因是国务院去年11月8日发布的《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又称“115号文”)。根据“115号文”的要求,凡是2023年2月PPP项目清理核查前未完成招标采购程序的项目,以及后续新实施的PPP项目,都需要按照PPP新机制来执行。
未来,PPP新机制的时代也将正式拉开帷幕,环保企业应顺应新时代要求,坚持走自我提升、高质量转型的发展之路。
1 多地发布招标项目终止公告,起因PPP新机制
“中标单位因与相关政策不符”“因政策调整”“因招标文件内容有变化”……前4个月,各地公共资源交易网陆续发布了许多特许经营招标项目终止/流标/废标的公告。
这些项目,范围包括城乡供排水、水质净化、工业污水处理、生活垃圾焚烧、环境综合整治等领域,涉及区域则包括贵州、广西、湖南、湖北、四川、福建、安徽、河南、黑龙江等全国多个省份。
众多项目中,有的是在招标过程中被叫停的,如茂名市第一水质净化厂厂网一体化特许经营和委托运营项目“收到采购人通知,该项目因故暂停”,长沙市望城区低碳环保能源综合体项目(含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特许经营权)“现因政策调整,招标人决定暂停本次招标活动”。
还有的是在完成招标程序后又被废止的,如松桃县共五个城乡供排水一体化建设项目特许经营权先后发布中标/中标候选人公告后因“中标单位与相关政策要求不符”而终止,什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什邡市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因特许经营项目政策调整,对已完成的招投标程序进行终止”。
这其中,不乏有备受关注的体量大、金额高的项目,如4000t/d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规模的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低碳环保能源综合体项目,以及中标金额13.4亿元的北海市海城区城乡环卫一体化PPP项目。
这些项目为什么被终止、流标或废标?起因还是与PPP新机制有关。
2023年6月26日,《国务院关于2022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重点提到了地方财政管理中违规新增隐性债务的问题。报告称,“49个地区通过承诺兜底回购、国有企业垫资建设等方式,违规新增隐性债务415.16亿元”,并指出PPP项目入库环节审核不严、履约环节不尽诚信、建设运营环节不当推责、拦责的问题。
为解决隐性债务问题,2023年,PPP项目也进入了整改状态。到2023年11月8日,国务院正式发布“115号文”,PPP新机制也正式到来。
2 优先选择民营企业参与,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
根据115号文,2023年2月PPP清理核查前未完成招标采购程序的项目,以及后续新实施的PPP项目,均应按照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新机制执行,不再执行2015年5月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
也就是说,只要是2023年2月PPP清理核查前没完成的项目,以及后续新的PPP项目,都要按照PPP新机制执行。
相比过去老的PPP制度,PPP新机制有很多新特点,比如优先选择民营企业参与、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全部采取特许经营模式。
首先,在参与主体方面,PPP新机制最大程度鼓励民营企业参与。
115号文指出,要坚持初衷、回归本源,最大程度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建(含改扩建)项目。并根据市场化程度及公共属性划分民营企业股权占比,制定《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新建(含改扩建)项目清单(2023年版)》。
比如,市场化程度较高、公共属性较弱的项目,应由民营企业独资或控股;关系国计民生、公共属性较强的项目,民营企业股权占比原则上也不低于35%。
其次,在项目收益来源方面,规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应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
115号文提到,要在严防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做到“明确收费渠道和方式,项目经营收入能够覆盖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具备一定投资回报,不因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额外新增地方财政未来支出责任”。
第三,PPP新机制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应全部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实施,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采用BOT、BTOT、ROT、BOOT、DBFOT等具体实施方式,注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建设和运营期间的资产权属,清晰界定各方权责利关系”。
此外,115号文将PPP的范围限定在有经营性收益的项目。其中,在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领域,则指的是城镇污水垃圾收集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等项目。
总之,在PPP新机制下,此前国务院所提到的地方财政管理违规新增隐性债务问题和PPP项目运行中出现的问题,都将得到极大程度的解决,整个PPP模式迎来了阶段性的变革。
3 新机制、新机会、新挑战,环保企业需谨慎应对
未来,PPP新机制又将对环保行业产生哪些重要影响?
最直观的影响便是多地陆续出现的“废标潮”,直接原因就是PPP新机制对项目主体的要求,即“优先选择民营企业参与”。
PPP新机制规定“市场化程度较高、公共属性较弱的项目,应由民营企业独资或控股”,这极大强化了民营企业在特许经营权招标中的主体地位,进一步激发了民营企业在PPP新机制下的积极性。
同时,PPP新机制还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地方政府可在项目建设期对使用者付费项目给予政府投资支持,政府付费只能按规定补贴运营、不能补贴建设成本,不得通过可行性缺口补助、承诺保底收益率、可用性付费等任何方式,使用财政资金弥补项目建设和运营成本。
这就要求民营企业在主体性地位和市场参与度提高的条件下,也要增强自身运营的自主性以及风险预防、应对能力。
而对于地方政府而言,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能够遏制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从而减少额外新增地方财政未来支出责任,以此更加明晰政府与社会资本在合作中各自担任的角色。
此外,115号文明确新机制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全部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并在特许经营者的选择和鼓励机制两方面提出新的要求。
首先,115号文明确了特许经营者选择的着重点,即“将项目运营方案、收费单价、特许经营期限等作为选择特许经营者的重要评定标准,并高度关注其项目管理经验、专业运营能力、企业综合实力、信用评级状况”。
其次,鼓励特许经营者通过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提高投资收益,获得的额外收益主要归特许经营者所有。
这意味着,在PPP新机制下,企业应当更加注重运营、管理、创新等综合能力的提升,而非以往更多关注建设和投资能力的“粗放式”经营模式,转向高质量发展模式,增强新智生产力的结构性优化发展动力。
正如115号文开头所说——“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实施近十年来,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改善公共服务、拉动有效投资的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相信未来随着PPP新机制的实施,其对提升公共服务、促进市场活力所起到的作用仍将发挥巨大作用。
而对于环保企业来说,除了顺应新机制要求,及时调整应对之外,归根结底还是要提升自身竞争力,增强新智生产力,走高质量发展之路。
原标题:PPP新机制下,环保项目“废标潮”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