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截止!《广东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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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为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广东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8日前。
 
  《管理办法》编制说明中指出,排污单位依法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系统联网,是加强生态环境监管、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的重要手段,是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重要抓手。近年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在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在执法监管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但与此同时,与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的规划建设不系统、权利责任不明晰、管理机制不顺畅、法律法规亟待细化等问题愈发明显,严重制约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的进一步发展,迫切需要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予以解决。
 
  于是,在充分参考安徽、福建、重庆、江西等兄弟省份先进经验基础上,《管理办法》对涉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的现有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进行系统梳理和有机整合,共设八个章节合计30条,分别为总则、职责分工、安装联网、运行维护、数据管理与应用、违法认定、其他要求和附则,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的相关概念、职责分工、安装联网、运行管理及监督管理做了全面的规定和要求。
 
  第一章“总则”共3条。本章明确了本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系统、自动监测数据和数据标记等的相关概念。
 
  第二章“职责分工”共3条。本章明确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排污单位以及运维单位和检测单位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与管理中的责任,界定了省、市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第三章“安装联网”共5条。本章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对象、安装点位、安装技术要求、联网要求、以及验收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充分融合目前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监管体系有关要求,兼顾指导性与可操作性。
 
  第四章“运行维护”共3条。本章以现有的技术规范为基础,同时结合日常管理经验对排污单位规范开展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工作提出一系列要求,同时对自动监控数据标记和数据存储进行了相应规定。
 
  第五章“数据管理与应用”共4条。本章明确了自动监测数据的运用范围、数据超标统计规则、超总量判定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自动监控数据的日常跟踪处理机制。
 
  第六章“违法认定”共8条。本章结合现有的法律法规梳理归纳了10种与污染源自动监控有关的环境违法类别,并对未安装、未联网、不正常运行、未保存原始记录、发现异常不报告、拒不配合检查以及逃避监管等7种环境违法情形进行了细化。
 
  第七章“其他要求”共1条。本章阐述了案件移送和两法衔接的有关要求。
 
  第八章“附则”共3条。
 
  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