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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无废细胞”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
“无废细胞”是“无废城市”建设的细胞单元,是美丽江西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推动我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规范我省“无废细胞”建设与管理,我厅制定了《江西省“无废细胞”建设指南(试行)》,现予以印发,请你们会同相关部门认真抓好落实,积极组织推进本地区“无废细胞”建设工作。
各地好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请及时报送我厅。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处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5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无废细胞”建设指南(试行)
为深入推进江西省“无废城市”建设,全面营造共建共享氛围,有效规范“无废细胞”建设与管理,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无废细胞”,是指践行“无废城市”建设理念,采取有效技术、工程和管理措施,推广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培育固体废物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的社会生产生活各类组成单元,包括但不限于机关、企业、商圈、医院、社区、乡村、矿山、景区等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
第二条 省“无废城市”建设协调机制负责全省“无废细胞”建设的总体设计,各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全省范围内的“无废细胞”建设活动。省“无废城市”建设协调机制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无废办”)承担全省“无废细胞”建设的协调调度,推动全省“无废细胞”建设。
第三条 市级“无废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市“无废细胞”建设的统筹组织、协调调度工作;市级相关部门负责协同推进各自领域内“无废细胞”的建设;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设区市“无废办”)负责组织推进市辖区“无废细胞”的建设。对省级暂无评估细则的“无废细胞”类型,设区市“无废办”与市级相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评估细则,报经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发布实施,同时抄送省“无废办”。
第四条 “无废细胞”建设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坚持政策引导、因地制宜、自主自愿、科学评估、动态管理的原则。机关、企业、商圈、医院、社区、乡村、矿山、景区等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是“无废细胞”建设的主体,对本单位“无废细胞”建设负责。
第二章 申报及建设
第五条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宣传“无废”理念,解读“无废城市”建设相关政策文件,引导本领域本系统的相关单位积极建设“无废细胞”。
第六条 省域内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均可自愿申报开展“无废细胞”建设,向设区市、县(市、区)“无废办”提交“无废细胞”建设申报表(附件1)。近三年内在全国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有记载安全、环保、质量等领域严重失信信息或存在其他重大问题的单位,设区市、县(市、区)“无废办”原则上不予受理其“无废细胞”建设申报。
第七条 设区市、县(市、区)“无废办”收到“无废细胞”建设申报表后应及时与建设单位联系,并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建设单位对照《江西省“无废细胞”建设评估细则》(附件2)开展建设工作。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可向设区市、县(市、区)“无废办”或有关部门提出,设区市、县(市、区)“无废办”及有关部门应积极开展指导帮扶。
第三章 建成及管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对照《江西省“无废细胞”建设评估细则》进行自评估,自评估90分及以上,可向设区市“无废办”申请“无废细胞”建成评估。申请建成评估材料包括:“无废细胞”建成评估申请表(附件3)、“无废细胞”建设自评打分表及相关支撑材料等。
第十条 设区市“无废办”收到建成评估申请后,应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开展资料查阅、现场复核及审核赋分等评估工作,必要时可邀请“无废城市 ”领域专家参与,评估得分达到90分及以上予以通过。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无废办”要及时将建成评估通过的“无废细胞”在设区市网站、公众号等官方平台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公示期满后,由设区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公布“无废细胞”建成名单。
第十二条 “无废细胞”建成名单有效期3年,期满后由设区市“无废办”通知建设主体递交新的申报材料,“无废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最新“无废细胞”建设评估细则与申报材料做出延续、取消等决定,并书面告知“无废细胞”建设主体。
第十三条 建成的“无废细胞”在有效期内,可以使用江西省“无废城市”建设形象标识进行宣传推广,生态环保专项资金可视情向建成的“无废细胞”倾斜。
第十四条 鼓励省级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对建成的“无废细胞”给予奖补。鼓励金融机构为建成的“无废细胞”提供便捷优惠的产品和服务。
第十五条 各设区市“无废办”对建成的“无废细胞”,每年应组织不少于10%比例随机抽查复核,抽查可结合相关专项工作开展。发现不符合建成评估条件的,对其进行提示、约谈,督促限期整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需重新开展建设工作。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省“无废城市”建设协调机制强化部门间协调协作、上下联动,强化制度设计,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加强督导帮扶,切实加大对“无废细胞”建设的指导力度,积极推动“无废细胞”建设取得实效。
第十七条 各设区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无废细胞”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市、县两级“无废细胞”建设工作调度机制,强化统筹谋划、协同推进,坚持条块结合、夯实基础,落实属地责任,充分调动建设单位的建设积极性,有序推进“无废细胞”建设工作。
第十八条 市级相关部门强化“无废细胞”建设帮扶指导能力,积极宣传可复制、可推广的“无废细胞”建设典型案例。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江西省“无废细胞”建设评估细则》根据国家“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新要求及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更新。
第二十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江西省“无废城市”建设协调机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赣江新区“无废细胞”建设工作参照本指南执行。
附件:1.江西省“无废细胞”建设申报表
2.江西省“无废细胞”建设评估细则
3.江西省“无废细胞”建成评估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