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出境环境安全准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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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为加强进出境环境安全风险防控,规范进出境环境安全准入管理,助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与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出境环境安全准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并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1日。
 
  《规定》适用于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出境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环境安全准入,及保税检测、维修、再制造业务的监管。《规定》明确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倾倒、堆放、处置,禁止经海南自由贸易港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规定》强调,经海南自由贸易港中转的货物、物品的贮存场地应当设立在便于海关监管的区域。安全、卫生或环保方面存在较大风险的货物、物品的贮存场地应当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待处理产品、不良产品、报废产品应当存放在专门的仓库或区域并设置标识,及时转移并妥善处理处置,严禁与正常商品混合堆放。
 
  关于法律责任,《规定》强调:
 
  违反本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或经海南自由贸易港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海关责令退运,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已经非法进境的固体废物,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向海关提出处理意见,海关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做出处罚决定;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省生态主管部门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
 
  违反本规定,船舶及其他水上设施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向水污染物禁排区排放压舱水、含油污水等污染物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船舶载运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物质等货物,未按照规定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规定,船舶向大气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进口者对进境开展检测、维修、再制造业务后产生的固体废物未按照规定进行处置,或危险货物、物品贮存场地经营者造成污染环境事故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经营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