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绿色制造体系梯度培育实施细则》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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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绿色制造体系梯度培育实施细则》的通知
 
工信发〔2024〕142号
 
  各市州工信局、兰州新区经发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快我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现将《甘肃省绿色制造体系梯度培育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6月20日
 
甘肃省绿色制造体系梯度培育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构建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发挥绿色制造在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中的基础性和导向性作用,加快形成规范化、长效化培育机制,推动节能降碳和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全省工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肃省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绿色制造体系梯度培育范围包括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工业园区、工业节水型企业及工业节水型园区(以下简称绿色制造单位),从以下两个维度建立培育机制:纵向形成国家、省、市三级联动的绿色工厂培育机制,省、市两级联动的工业节水型企业培育机制;横向形成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带动园区内、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创建绿色工厂、工业节水型企业的培育机制。
 
  绿色工厂是指实现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企业,是绿色制造核心实施单元。
 
  绿色工业园区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园区规划、空间布局、产业链设计、能源利用、资源利用、基础设施、生态环境、运行管理等过程,全方位实现绿色低碳和循环可持续发展的工业园区,是绿色工厂和绿色基础设施集聚的平台。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企业产品设计、原材料采购、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报废处理等全过程,实现供应链全链条绿色化水平协同提升的主导企业,是带动供应链上下游工厂实施绿色制造的关键。
 
  工业节水型企业是指采用先进节水工艺装备技术,节水管理水平高,单位产品用水、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再生水利用率达到行业先进水平的工业企业,是建设绿色制造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业节水型园区是指采取先进的水处理和循环利用技术,以实现水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减少水污染为目标,节水意识超前,节水行动有力的工业园区,是工业节水型企业集聚的平台。
 
  第三条 绿色制造体系梯度培育及管理遵循企业主体、政府引导、标准引领和全面覆盖的原则,以绿色工厂、工业节水型企业培育为基础,以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工业节水型园区培育为支撑,优化政策环境,引导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激发企业绿色制造的内生动力,推动全省工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
 
  第四条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负责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推荐申报与监管,遴选公布省级绿色制造单位;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省级绿色制造单位申报推荐和日常监管,建立市级绿色制造单位培育库,遴选公布市级绿色制造单位。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为梯度培育及管理的统一平台。
 
  第二章 培育要求
 
  第六条 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具备培育条件、有提升潜力、创建意愿强的企业、工业园区列为培育对象,形成培育库,制定培育计划,引导和支持培育对象对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和工业节水型企业、工业节水型园区相关标准要求,实施绿色化改造升级,持续完善绿色发展各项工作。培育库报省工信厅备案,省工信厅加强对市州和培育对象的支持指导。
 
  第七条 绿色工厂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
 
  2.符合本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相关标准要求。
 
  第八条 绿色工业园区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业园区,且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
 
  2.发布园区绿色工厂培育计划,组织园区内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3.符合本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相关标准要求。
 
  第九条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是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产业链完整、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在产业链发挥主导作用的企业,积极创建绿色工厂;
 
  2.制定供应商绿色工厂培育计划,推动供应商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3.符合本细则第十七条第三款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条 工业节水型企业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
 
  2.符合本细则第十七条第四款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 工业节水型园区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业园区;
 
  2.符合本细则第十七条第五款相关标准要求。
 
  第三章 创建程序
 
  第十二条 企业、园区可采取自评价或委托具备评价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的方式,编写评价报告后通过管理平台提交。采取第三方评价方式的,第三方机构要按照《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附件1)开展工作,对所出具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取自评价方式的,工作流程和报告模板可参考《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管理平台收到的申报材料,对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工业节水型企业及工业节水型园区条件,公布市级绿色制造单位(具体办法由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参照《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及本细则制定实施)。
 
  第十四条 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每年3月31日前,将具有代表性和引领性的市级绿色制造单位推荐至省工信厅申报省级绿色制造单位。
 
  第十五条 省工信厅组织专家对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的绿色制造单位开展评价。通过评价的在省工信厅网站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列入省级绿色制造单位并由省工信厅公布。
 
  第十六条 省工信厅在充分征求省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意见后,结合评审结果择优推荐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申报国家级绿色制造单位。
 
  第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已发布绿色工厂标准清单(详见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的行业,按照相应标准进行评价,不在清单范围的行业依据《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 36132)进行评价。工业重点领域优先推荐能效水平达到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标杆水平的工厂,其他行业优先推荐达到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或1级水平的工厂。
 
  绿色工业园区创建依据《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附件2)。申报省级绿色工业园区应为市级以上且绿色工厂数量多、占比高的工业园区,申报国家级绿色工业园区应为省级以上且绿色工厂数量多、占比高的工业园区。
 
  工业和信息化部已发布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行业指标体系(详见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的行业,按照指标体系进行评价,未发布的行业依据《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附件3)进行评价。推荐的企业原则上应为同级层面绿色工厂,优先推荐汽车、机械、电子、纺织、通信制造等行业以及供应商中绿色工厂数量众多的龙头企业和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企业。
 
  工业节水型企业按照《工业节水型企业评价要求》(附件4)进行评价。优先推荐列入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且主要单位产品水耗达到国家节水型企业标准或行业标准先进水平的高耗水企业。
 
  工业节水型园区按照《工业节水型园区评价要求》(附件5)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企业或园区(含园区内企业),不得申请、推荐和列入绿色制造单位:
 
  (一)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被移出等);
 
  (二)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三)被动态调整取消绿色制造单位资格的;
 
  (四)在国家、省委省政府及相关部门督查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
 
  (五)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对绿色制造单位实施动态跟踪。国家、省、市绿色制造单位应在每年4月15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填报动态管理表(附件6),上报年度绿色制造关键指标情况。
 
  第二十条 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各级绿色制造单位加强指导、监督、检查,每年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复核,持续跟踪和分析创建成效,如有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实时上报省工信厅。
 
  省工信厅对国家级、省级绿色制造单位不定期进行抽查复核,复核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省级绿色制造单位资格,对国家级绿色制造单位,上报工信部取消国家级绿色制造单位资格。
 
  第二十一条 绿色制造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在每年度公布绿色制造单位时取消资格并进行公告:
 
  (一)抽查、复核结果不合格,整改后(整改期90天)仍不合格的;
 
  (二)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三)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四)单位自行要求撤销其资格的;
 
  (五)被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或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
 
  (六)不接受监督管理,不按时填报动态管理表的;
 
  (七)第十八条所提到情况的;
 
  (八)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
 
  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及时取消资格并进行公告。
 
  第二十二条 绿色制造单位如发生名称变更或因投资、并购等原因造成实际生产经营范围、生产地址、组织边界与列入时发生重大变更的,在填报动态管理表时予以说明。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或园区提交的变更说明进行复核确认,变更后不再符合相关标准的取消绿色制造资格。对涉及国家级、省级绿色制造单位的,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每年推荐时,将调整意见统一上报,省工信厅审核通过后,在每年度公布绿色制造单位时对省级绿色制造单位予以公告和变更,国家级绿色制造单位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变更。
 
  第二十三条 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对在本地区开展业务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经查实在评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评价对象问题的第三方机构在管理平台中进行通报,三年内不予采信其所出具的评价结果。
 
  同一法定代表人的第三方机构每年度开展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制造评价项目(包括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工业节水型企业、工业节水型园区)分别不得超过10项。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可针对绿色制造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
 
  对受理的举报内容,相关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核实,经核实确认存在所举报事项的,视情节轻重要求进行整改或按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要求取消绿色制造单位资格,第三方机构存在所举报事项的按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五章 配套机制
 
  第二十五条 依据甘肃省有关政策,对绿色制造单位给予支持。
 
  (一)首次进入国家级、省级绿色制造体系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对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工业节水型企业、工业节水型园区最高奖励50万元。(同一年度内,单个申报单位被列为多种绿色制造单位的,享受其中一种奖励,奖励不叠加。)
 
  (二)向金融机构优先推荐各级绿色制造单位,争取绿色金融产品支持。
 
  第二十六条 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把绿色制造体系梯度培育作为推动区域制造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主要抓手,可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本地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扶持和指导政策,对培育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制定针对性政策,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积极运用财政、产业、土地、规划、金融、税收、用能等政策,持续提升绿色制造水平。
 
  第二十七条 参与绿色制造体系梯度培育的第三方机构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和专业人员培养,发挥专业人员专业能力的支撑作用,主动向培育对象宣贯绿色制造相关理念和要求,推广先进成熟经验,深入挖掘绿色发展工作亮点和潜在改进空间,提出合理化提升建议,跟踪培育对象绿色发展过程的需求,提供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和持续性技术服务。
 
  第二十八条 绿色制造单位应积极通过公开渠道展示宣传绿色制造先进技术和典型做法,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要求披露环境信息。鼓励绿色工厂编制绿色低碳发展报告,绿色工业园区制定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支持政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加大对绿色工厂、工业节水型企业的产品采购力度,工业节水型园区制定工业节水型企业支持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工信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甘肃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甘工信发〔2020〕59号)废止。
 
  附件:
 
  附件1.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
 
  附件2.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
 
  附件3.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
 
  附件4.工业节水型企业评价要求
 
  附件5.工业节水型园区评价要求
 
  附件6.绿色制造单位动态管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