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问题典型案例——遗漏填报排放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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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行业要闻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切实强化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规范排污行为,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了2024年统筹强化监督排污许可专项现场检查工作,重点检查了排污许可证与实际情况一致性以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发现一批问题企业。
 
  案例1
 
  2024年5月10日,统筹强化监督排污许可专项检查人员对某建材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该企业属于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业,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现场正常使用的1个生石灰料仓的废气排放口信息未在排污许可证中记载。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陶瓷砖瓦工业》(HJ 954-2018)要求,该废气排放口类型为一般排放口。
 
  案例2
 
  2024年5月11日,统筹强化监督排污许可专项检查人员对某针织印染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该企业属于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业,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实际正常使用的4个定型废气排放口信息未在排污许可证中进行记载。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纺织印染工业》(HJ 861-2017)要求,上述废气排放口类型均为一般排放口。
 
  案例3
 
  2024年5月11日,统筹强化监督排污许可专项检查人员对某印染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该企业属于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业,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实际正常使用的2个定型废气排放口和2个生物质锅炉(13.3t/h和20t/h)废气排放口信息未在排污许可证中进行记载。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纺织印染工业》(HJ 861-2017)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2018)要求,上述定型废气排放口类型均为一般排放口,生物质锅炉废气排放口类型均为主要排放口。
 
  案例4
 
  2024年5月10日,统筹强化监督排污许可专项检查人员对某人造板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该企业属于纤维板制造业。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正常使用的1个除尘器废气排放口信息未在排污许可证中进行记载。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人造板工业》(HJ 1032-2019)要求,上述废气排放口类型均为一般排放口。
 
  案例5
 
  2024年5月9日,统筹强化监督排污许可专项检查人员对某铝业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该企业属于有色金属合金制造业(含工业炉窑),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实际正常使用的1个除尘器废气排放口信息未在排污许可证中进行记载。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2020)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炉窑》(HJ 1121-2020)要求,该废气排放口类型均为一般排放口。
 
  启示意义
 
  上述企业均涉及实际污染物排放口数量多于排污许可证记载数量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规定。
 
  同时,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时,应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若排污单位未依法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原标题:排污许可证问题典型案例(4)——遗漏填报排放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