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汇认购替代生态损害修复案件频出,实践中仍需要握好三个原则

  • 碳汇认购替代生态损害修复案件频出,实践中仍需要握好三个原则已关闭评论
  • A+
所属分类:行业要闻
  “认购碳汇”是近两年来我国在环境司法实践中创新的一种替代性修复方式,作为一种司法服务“双碳”目标的保障机制已经在多地推广适用。今年以来,各地产生多个“林业碳汇+生态司法”首例案件,有效丰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履行方式,为“双碳”目标如期实现贡献来自司法体系的力量。
 
  如近期登上热搜的“猎杀一只野兔 认购16.18吨林业碳汇”案件。在本案中,被告人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通过认购林业碳汇16.18吨,用于其破坏生态资源的替代性修复。由第三方机构出具凭证,涉及金额1500元。该案也是宜昌市首例“林业碳汇+生态司法”修复案件,签发了湖北省首张林业碳票。
 
  同样的案件还发生在南通。6月中旬,南通如皋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重点排污单位工作人员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污染环境案,被告人主动提出修复生态环境,以40000元的价格认购400吨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并在国家自愿减排和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进行核销,成为苏中地区首例通过认购碳汇方式修复生态的环境刑事案件。
 
  年初的时候,福建诏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中,被告人自愿认购漳州市海水养殖贝类碳汇110.96吨,共计人民币8016元,用于替代修复其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据悉,这起案件是漳州在成为全国首个完成海水养殖碳汇核算的地级市后,在探索蓝碳生态价值的又一重要实践。
 
  事实上,最早在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从巩固生态系统碳汇能力、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助力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发展等方面,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就已经成为一项重要内容。同年,肇始于福建法院的判决被告承担“认购碳汇”替代性修复的机制创新,开始在贵州、四川、山西、浙江等省份推广。
 
  据悉,福建省法院早从2020年开始探索与推行认购“碳汇”以修复受损环境的司法实践。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侵权人自愿购买核证自愿减排量并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核销或购买其他碳汇产品折抵赔偿碳汇损失、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损失的,坚持生态修复优先,处理好固碳和增汇的关系。”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一部涉“双碳”规范性文件,主要用于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碳这一新领域的各类案件。
 
  当然,对于这种模式,质疑声也广泛存在,认购来的碳汇是否真能对等实现生态修复?对此,有专家分析认为,华侨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超分析认为,替代性修复方式是从环境整体主义角度去考量与评估受损的生态环境的状态和功能,目前仍需要从构建“认购碳汇”与增加碳汇的关联、明确“认购碳汇”司法适用的条件等方面规范“认购碳汇”的司法适用。即通过认购碳汇替代生态损害赔偿修复是可行的,但需要注意等价性。
 
  中国环境报亦认为,生态环境无法修复是启用替代性法律责任的前置条件,在生态环境损害的司法诉讼中,如何认定“生态环境无法修复”需要规范程序。因此,在这一过程中,最好坚持审慎司法原则、坚持科学严谨原则、坚持规范有序原则,建立从碳汇交易、碳汇补偿、法律适用等一整套的制度体系,确保司法适用的统一性,维护司法活动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