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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江西省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有关企业:
为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鼓励温室气体自愿减排行为,引导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决定开展江西省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开发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意义
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本试点所指的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开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开发试点,为社会和企业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提供新平台,有利于推动更广泛的行业、企业参与温室气体减排行动,实现社会减排成本最小化和绿色低碳转型的可持续化,对控制和减少人为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推动实现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任务
到2030年,全省温室气体自愿减排资源充分开发,试点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达1000万吨以上。在生态系统碳汇、农业农村减排固碳、工业减污降碳、公众低碳行为(碳普惠)、资源节约循环利用、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发布江西省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以下简称“JCER”)方法学6个以上,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充分利用我省生态优势,优先推进生态系统碳汇、农业农村减排固碳等领域的项目开发。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
三、试点范围
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协调有意愿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地方资源条件和工作基础,在充分征求当地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向我厅备案开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开发试点工作。省属国有企业的试点工作经省国资委同意后,向我厅备案。市属国有企业的试点工作由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向我厅备案。《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林业碳汇项目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赣环气候〔2020〕23号)明确的林业碳汇项目开发试点县纳入试点范围。
四、开发方法学
试点可选择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以下简称“CCER”)项目方法学,或我厅发布的JCER项目方法学进行开发。采用CCER方法学开发的项目,按照《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在国家碳交易体系内进行交易及相关活动。采用JCER方法学开发的项目,其申请、评估、转让、抵(注)销流程见附件。
我厅将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行业发展阶段、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等因素,组织制定并发布JCER方法学等技术规范,作为JCER项目实施和评估的依据。《江西省森林经营碳汇项目方法学(试行)》(赣环气候〔2021〕17号)纳入JCER方法学范畴。
国际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包括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国际自愿碳标准(VCS)项目和黄金标准(GS)项目等,在国家相关政策明确后,可纳入试点支持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工作体系。试点县(开发区、企业)要建立由县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董事会)领导负责抓总、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县级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相关组织协调工作。设区市级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试点的支持和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定,指导CCER项目在国家碳交易体系下进行开发和交易,根据有关规定指导JCER项目开发。项目业主和开发单位要严格按照方法学开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依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转让和抵销。
(二)开展宣传培训,加强技术指导。试点县(开发区、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通过各种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宣传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工作,提升社会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应对气候变化重要性的认识。要组建专家团队,定期开展培训,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开发交易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通过政策讲解、案例分析等,引导项目业主和开发单位形成正确认识,严防交易炒作和交易乱象,确保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开发试点工作健康、规范、有序开展。
(三)严把项目质量,发挥激励作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开发和交易要遵循市场规律,严格把控项目质量,确保项目的真实性、唯一性、额外性。JCER项目减排量通过具备相关交易资质的交易机构进行挂牌转让,用于公益碳注销、自愿碳抵销、自愿碳中和、替代性生态赔偿(修复)等。各试点县(开发区、企业)要建立减排量常态化消纳机制,引导火电、建材、钢铁等重点行业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购买减排量,结合碳达峰试点、活动(会议)碳中和、低碳机关、低碳院区、低碳园区、低碳景区、低碳社区等工作拓宽减排量消纳渠道,充分发挥试点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行为的激励作用。
我厅将定期对试点进展情况进行评估,指导开展相关工作,加强能力建设,做好支撑服务。适时总结试点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加以推广示范。
附件:江西省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申请、评估、转让、抵(注)销流程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