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厂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公开征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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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为促进全省垃圾焚烧厂绿色发展,提升全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助力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近期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建设厅组织开展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厂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制订工作。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8月26日前反馈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主要目标
 
  全省新建(含搬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达到超低排放水平。推动现有生活垃圾焚烧厂超低排放改造,到 2025 年底前,全省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生活垃圾焚烧厂完成有组织和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到 2027 年,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厂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
 
  任务措施
 
  (一)严格新改扩建生活垃圾焚烧项目环境准入。新改扩建(含搬迁)生活垃圾焚烧厂要按照超低排放要求审批,同步配套建设高效脱硝、除尘、脱硫脱酸等废气净化设施,落实全过程无组织排放管控措施和全物料转运清洁方式运输。其中,新建生活垃圾焚烧项目脱硝设施,应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 24小时均值不高于 50 毫克/立方米进行设计。
 
  (二)高质量推进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全省现有 76 家垃圾焚烧厂均列入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实施计划。各地要做好指导服务,帮助企业合理选择成熟适用的技术路线。有组织排放烟气净化脱硝采用配置自动燃烧控制和低氮燃烧、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等高效脱硝技术,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氨逃逸;脱硫脱酸宜采用干法、半干法和湿法等组合强化脱硫脱酸技术;除尘采用袋式除尘、电袋复合等高效技术;恶臭异味引入高温区焚烧,并配置活性炭吸附备用设施。无组织排放产尘点按照“应收尽收”原则、气味泄露点按照“微负压”管控原则,合理配置废气收集设施,优化收集风量。加强清洁运输改造,进出厂物料鼓励电动化,提升新能源或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使用比例。
 
  (三)加快推进垃圾焚烧行业转型升级。全面实施老旧循环流化床焚烧炉工艺改造,2024 年底前 4 家循环流化床生活垃圾焚烧厂各停用 1 台以上循环流化床焚烧炉,2025 年底前所有循环流化床焚烧炉全面停用或改造为炉排炉等工艺。年久失修、垃圾收储不足的垃圾焚烧企业,要切实采取关停整合、转型发展、就地改造、域外搬迁等方式,推动转型升级,列入 2027年底前关停(搬迁)计划的企业或设施不再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围绕空气质量改善需求,首先推动实施烟气高效脱硝改造,杭州市、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原则上应于 2025 年底前完成一半以上的企业有组织排放超低改造,2026 年底前基本完成垃圾焚烧企业有组织、无组织改造任务;其它地市根据《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工作任务清单》(浙美丽办〔2024〕17 号)要求推进改造工作。
 
  (四)鼓励协同开展减污降碳。优化焚烧炉自动燃烧控制(ACC)系统,改善炉膛配风、强化炉膛湍流。采用烟气回流技术,降低过量空气系数和排烟温度,提高主蒸汽参数、增加中间再热等手段提高吨垃圾焚烧发电能力,提升余热锅炉能效。统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噁英、重金属、恶臭等多污染物协同治理。提升烟气净化设施智能控制水平,加强全厂高能耗设备能效诊断,推进核心设备的协同优化。
 
  (五)强化全过程精细化环境管理。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可通过全面加强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过程监控和视频监控设施、运输管理系统建设等方式,确保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垃圾焚烧尾气增加氨污染因子自动监测,主要生产装备和污染治理设施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DCS),重点环节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施,按照《重点行业移动源监管与核查技术指南》(HJ 1321-2023)建设门禁及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全厂环境管控平台,记录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相关监测监控和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清洁运输情况;通过智能化、数字化建设,实现有组织、无组织排放精准管控,建立进出厂运输车辆、厂内运输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电子台账,强化运输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