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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地方新闻
近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关于遴选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专家库成员的通知》,旨在增强专家遴选推荐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发挥专家的思想库和智囊团作用。
专家推荐条件:
具有相关学科领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行政职务副处级以上,主要从事规划类(国土空间规划、区域发展与城乡规划等)、农用地整理类(土地资源管理、粮食安全与耕地保护等)、建设用地整理类(集约节约利用评价、建设用地再开发、土地利用优化与配置等)、生态保护与修复类(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投融资类(工程投融资、工程造价等)、产业发展类(经济地理与区域发展、产业发展与区域经济)专业工作的人员;
主持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或自然资源相关领域项目(课题),具有相关项目(课题)评审、实施、管理、绩效评估等方面的经验;
熟悉自然资源管理领域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和标准;
熟悉本专业所属领域国内外发展动态及前沿技术。
下面是原文↓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遴选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专家库成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增强专家遴选推荐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发挥专家的思想库和智囊团作用,确保各项评审评定公平、公正,全力推动全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扩面提质,结合我省实际,在全省组织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专家库专家成员遴选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家推荐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无违法违纪行为和学术不端等不良工作记录。
(二)具有相关学科领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行政职务副处级以上,主要从事规划类(国土空间规划、区域发展与城乡规划等)、农用地整理类(土地资源管理、粮食安全与耕地保护等)、建设用地整理类(集约节约利用评价、建设用地再开发、土地利用优化与配置等)、生态保护与修复类(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投融资类(工程投融资、工程造价等)、产业发展类(经济地理与区域发展、产业发展与区域经济)专业工作的人员(具体分类详见附表1);主持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或自然资源相关领域项目(课题),具有相关项目(课题)评审、实施、管理、绩效评估等方面的经验;熟悉自然资源管理领域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和标准;熟悉本专业所属领域国内外发展动态及前沿技术。
(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且保证有时间和精力履行专家职责,能胜任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现场踏勘、技术咨询服务、方案评审、规范标准评审、项目评估、规划设计及预算成果审查评审、竣工验收及评价等工作,所在单位支持推荐专家参与广东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
二、入库专家工作职责
充分发挥专家库人员在决策咨询、项目调研、项目评审、项目验收及成效评估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工作需要,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有关业务培训;
(二)参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内业审查、实地踏勘及评审等工作;
(三)参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可研审查、设计与预算审查、实施检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四)参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办法的研究、制定及论证;
(五)参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全过程的调研、检查、督查、指导、评估、竣工验收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承担其他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有关的工作。
三、入库专家享有权利
(一)接受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委托,提供专业技术服务,按照有关规定标准享有劳动报酬;
(二)根据个人意愿退出专家库;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专家推荐入选程序
(一)报名与推荐。由符合条件的个人向所在单位报名并提交《广东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专家库专家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审核后,确定初步人选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填写推荐意见,附专家个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复印件(需加盖推荐单位印章并说明与原件相符),以及推荐专家情况汇总表,于2024年8月18日前报送省自然资源厅。
(二)审核与公示。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推荐资料进行审核,根据工作需要择优遴选相关人员列入拟进入专家库的名单,在省自然资源厅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符合条件的人选,纳入广东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专家库。
五、专家库的管理
(一)专家库的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依法依规从事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可研审查、设计与预算审查、实施检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相关工作涉及到专家参加的,应根据工作类别和数量,按照涵盖不同专业类别专家的原则,从专家库中按5人以上单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随机抽取。专家抽取遵循回避原则,当抽取专家与项目申报单位、编制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另行抽取。
(三)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终止其专家资格,予以调整出库,并通知专家所在单位和本人,且视情况进行公开:
1.利用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为有利益关系者通过审查、检查或验收提供便利;
2.为了个人私利和不正当目的,投机取巧、弄虚作假,提出与事实不符、违反科学的结论、意见;
3.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中途退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业务培训或相关工作和活动的;
4.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参与咨询评审活动所涉及相关信息的;
5.个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6.其他不适和担任专家的情形。
六、其他材料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