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引导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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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引导性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新政办发〔2021〕95号)要求,引导社会资本理性投资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项目,优化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能力布局,现发布喀什地区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引导性公告。
 
  一、危险废物产生情况
 
  据统计,喀什地区主要危险废物年产生量约2.69万吨,利用量约2.27万吨,利用率84.34%,主要利用方式为自行利用和委外利用;处置量约0.42万吨,处置率15.66%,主要处置方式为热解焚烧和高温蒸汽消毒处置。
 
  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包括: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占比30.27%)、HW31含铅废物(占比27.63%)、HW18焚烧处置残渣(占比21.36%)、HW01医疗废物(占比15.66%)、HW48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占比5.09%)。
 
  二、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能力建设情况
 
  截至公告发布日,全地区现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39家,已基本具备综合收集、利用、处置等经营能力。
 
  (一)收集能力情况。全地区现有30家危险废物收集单位,收集经营能力共计26.56万吨/年。其中危险废物综合收集(废铅蓄电池和废矿物油)单位2家,总收集能力4.86万吨/年;单一收集单位27家(铅蓄电池或废矿物油),收集能力21.2万吨/年;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1家,收集能力0.5万吨/年。
 
  (二)综合利用能力情况。全地区现有2家危险废物利用单位,利用能力23.2万吨/年,其中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071-001-08、071-002-08、072-001-08、251-001-08、251-002-08、251-003-08)利用7.2万吨/年、HW31含铅废物(900-052-31)利用16万吨/年。
 
  (三)医疗废物处置能力情况。全地区现有7家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方式以热解气化焚烧和高温蒸汽消毒方式为主,处置能力共计1.36万吨/年。
 
  总体上,全地区危险废物收集(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900-214-08、HW31含铅废物900-052-31)、医疗废物处置、危险废物利用(HW31含铅废物900-052-31)总能力已高于对应危险废物产生总量,基本形成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和处置利用体系,产能有较大富余,存在低水平和同质化竞争现象。
 
  三、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项目投资建议
 
  为推动喀什地区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进一步补齐短板弱项,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建议社会资本投资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鼓励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钢铁冶炼等大型企业根据需要自行配套建设高标准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和改造提升现有设施能力;鼓励大型企业集团共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鼓励现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提标升级改造,提升产业链深加工水平;同时鼓励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就近选择本地或疆内企业进行处置利用。
 
  (二)谨慎投资以下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建设项目:HW01医疗废物处置项目;HW31含铅废物处置利用项目;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代码:900-214-08)和HW31含铅废物(代码:900-052-31)危险废物收集项目。
 
  同时,建议投资者理性判断喀什地区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市场,在投资建设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项目时,充分做好项目可行性论证和市场调研,防范投资风险,避免产能闲置。
 
  特此告知。
 
  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