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长沙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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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为深入推进蓝天保卫战渣土扬尘治理和建筑垃圾全类别创新提效治理工作,根据住建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和中央环保督察相关要求,长沙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制定了《长沙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管理规定》),从全流程、全环节上系统规范全市建筑垃圾减量减排、循环利用,收集、运输、中转、分拣、消纳等处置活动要求,综合提升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体系化水平,现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2日前。
 
  《管理规定》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利用等处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文件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固体废物,包括工程渣土、工程垃圾、工程泥浆(含盾构渣土)、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固体废弃物,要实行分类处理制度,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的原则。
 
  《管理规定》要求,建设单位首先应当承担建筑垃圾减量化首要责任,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要求纳入工程设计、施工招标文件和相关合同文本,将建筑垃圾减量化、运输、处置、扬尘治理等文明施工措施费纳入工程概算,并督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具体落实。其次,建筑垃圾运输环节,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经核准的时间和路线运输建筑垃圾;(二)采取合理、安全、环保的运输措施,净车出场,不得沿途遗撒和随意倾倒建筑垃圾;(三)禁止擅自改装运输车辆和超载超限超速;(四)保持车辆卫星定位、行驶记录等装置正常使用;(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建筑垃圾处置方面,《管理规定》鼓励利用“城市双修”、堆山造景、矿山修复等工程项目消纳建筑垃圾,鼓励引导相关企业按照“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的模式建设大型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另外,湘江新区、区县(市)应当综合利用土地政策、财政、税收等措施扶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可给予适当补贴或跨区处置生态保护补偿,鼓励单位和个人优先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
 
  原标题:关于公开征求《长沙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