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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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秦皇岛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经2024年6月27日秦皇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4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将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适用于秦皇岛市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激励和支持政策,建立综合协调和考核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多元化、多渠道的海绵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套海绵设施:
 
  (一)建筑与小区建设应当因地制宜采取绿色屋顶、下沉式绿地、植草沟、雨水花园、透水铺装、雨水调蓄池等措施,提高建筑与小区的雨水下渗、调蓄与收集利用能力;
 
  (二)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应当实施雨污分流、污涝同治,加快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沿岸截流干管建设和改造应当控制渗漏和雨污混接污染,统筹推进水环境综合治理,降低入海污染负荷;完善堤防、涵闸、泵站、蓄滞场所等设施,增强雨洪径流调控能力;
 
  (三)公园和绿地建设应当通过合理竖向设计布局下沉式绿地、雨水花园、旱溪、湿塘、调节塘等海绵设施,并结合公园浇洒用水需求合理开展雨水回用;根据区域地形特点,可以承接外来汇水的公园应当结合排水防涝等规划要求建设雨水调蓄空间,消纳周边区域的雨洪水;
 
  (四)道路与广场绿化带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采取设置微地形、生物滞留设施、植草沟等措施,增强绿化带对雨水的消纳功能;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停车场、广场等应当推广使用透水铺装,适当设置雨水调蓄设施;
 
  (五)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区域治理应当注重恢复和保护水系的自然连通,优先利用自然洼地、沟、塘、渠和景观水体等敞开式雨水调蓄设施,或者通过竖向设计营造雨水滞蓄空间,增强水体流动性和自我恢复功能,提高雨洪径流的调蓄调配能力;
 
  (六)海岸线开发利用应当落实《秦皇岛市海岸线保护条例》,建设植被缓冲带和生态型驳岸,提高沿海防护林的涵养水源能力;
 
  (七)法律、法规有关海绵城市建设的其他规定。
 
  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营维护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广场、水系、市政排水等市政设施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由城管执法、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负责运营维护;
 
  (二)公共建筑、商业楼宇、住宅小区、工业厂区等海绵城市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单位负责运营维护;
 
  (三)通过特许经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运营维护;
 
  (四)维护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海绵城市设施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指定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责任单位。
 
  另外,《条例》鼓励和支持利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监测评估,确保设施正常运营。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向雨水检查井、雨水管网以及其他海绵城市设施内排放污水或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禁止擅自挖掘、拆改、侵占、损毁海绵城市设施以及其他危害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