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公开征求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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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吉安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已于7月29日经市人大常委会一审,根据一审审议意见,形成了《吉安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下称《条例》)。吉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将条例草案修改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前。
 
  《条例》适用于吉安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但放射性废物和排入水体的工业废水的污染防治不适用,要求坚持统筹规划、源头减量、分类管理、综合利用、合理处置、全程监管、污染担责和社会共治。
 
  《条例》提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数字化建设,利用统一的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实现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全流程数字化管理。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商务、应急管理、科技、税务等部门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推进工业固体废物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条例》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下列事项:(一)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二)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三)工业危险废物应急处置;(四)涉及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其他事项。资金使用应当加强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条例》指出,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核实受托方的营业执照、经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道路运输许可证及相关承运人员的资质和证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文件,结合现场勘察等方式,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并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及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另外,《条例》鼓励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将性质单一、环境风险可控的工业危险废物作为另一家单位环境治理或者工业生产的替代原料进行定向利用,定向利用单位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对工业固体危险废物进行定向利用的,可以不按工业危险废物管理,并且豁免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对属性不明、无法判定危害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因原材料、生产工艺改变可能导致属性发生变化的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危险废物鉴别。
 
  《条例》还明确了一系列违法违规处置措施:
 
  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对其相关活动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申报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其中,涉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工业危险废物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委托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还应当与受委托方一同承担连带责任。
 
  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业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工业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工业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拒不承担代为处置费用的,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原标题:关于公开征求《吉安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建议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