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落实《〈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2024年增补版)》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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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征求意见时间:2024-08-20 00:00至 2024-09-18 23:59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广西落实《〈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2024年增补版)》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广西落实《〈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2024年增补版)》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全文如下:
 
广西落实《〈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2024年增补版)》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等14部委《<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2024年增补版)》精神,完成《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新阶段履约目标,加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环境风险防控,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系统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高质量发展,以有效防范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环境风险为核心,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工作方针,加强制度和科技支撑保障,健全履约机制,促进以更高标准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推进美丽广西建设。
 
  二、工作原则
 
  打牢基础,健全体系。聚焦新增列的5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兼顾《公约》已管控的23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强化科技支撑,持续开展履约能力建设,建立履约长效机制。
 
  系统治理,统筹推进。强化国家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工作协调组的协调机制建设,进一步健全各部门各地方横向协同贯通、纵向协同推进的履约工作格局,统筹推进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防控。
 
  严守底线,防控风险。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地方属地责任,严格落实履约要求,加大履约执法力度,强化社会公众监督,严防违约风险,切实防控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
 
  三、主要目标
 
  全面落实《公约》要求,禁止六氯丁二烯、多氯萘、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十溴二苯醚、短链氯化石蜡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通过有效履行《公约》,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持续提升我区履约能力,促进绿色发展。
 
  四、落实举措
 
  (一)持续加强履约能力建设
 
  1.强化相关行业能力建设
 
  通过对有关项目、方案的支持,持续提升相关行业履约意识和能力,加强相关行业机构组织和协调开展履约工作信息收集、分析、报送和管理的能力,提升最佳可行技术/最佳环境实践、替代品/替代技术、处理处置技术等应用推广的能力,开展宣传引导。(自治区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相关责任部门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相关责任部门落实,不再列出)
 
  2.进一步加大履约执法力度
 
  开展执法部门履约工作执法培训,加强生态环境、农业、应急管理、海关监管、市场监管等执法队伍能力建设。(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南宁海关、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大对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的执法力度。(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南宁海关、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减少或消除源自《公约》附件A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生产和使用的排放
 
  3.加强六溴环十二烷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含量限值管控
 
  根据国家发布的政策措施,严格落实建筑用绝热制品中六溴环十二烷限值标准,逐步完善灭火泡沫产品中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的含量限值管理。(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十溴二苯醚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进出口管控
 
  根据国家发布的政策措施,禁止十溴二苯醚和短链氯化石蜡进出口。(自治区商务厅牵头,南宁海关、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减少或消除源自《公约》附件C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放
 
  5.减少或消除源自无意产生的六氯丁二烯的排放
 
  督促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六氯丁二烯的三氯乙烯、四氯乙烯生产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推进清洁生产改造。(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
 
  6.协同减少或消除源自无意产生的多氯萘的排放
 
  继续实施二噁英类污染控制措施,协同减少源自无意产生的多氯萘的环境排放。(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
 
  (四)减少或消除源自废物的排放
 
  7.加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废物环境管理
 
  根据国家发布的政策措施,对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
 
  (五)进一步开展公众宣传
 
  8.开展公众宣传和教育
 
  制定履约宣传、教育和培训方案,开展履约宣传教育活动,通过便于公众知晓和获取的方式为公众提供履约有关的信息。(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开展履约成效评估和工作报告编制
 
  9.开展环境和生物体中履约成效评估监测
 
  根据国家发布的政策措施,逐步开展空气中六氯丁二烯、多氯萘、五氯苯酚、十溴二苯醚、短链氯化石蜡的履约成效评估环境监测。持续开展生物体中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监测。(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疾控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完成年度工作情况报告
 
  按照国家履约信息调查相关部署要求,定期汇总有关六氯丁二烯、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十溴二苯醚、短链氯化石蜡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生产、使用、库存、废弃处置和进出口等数据,编制年度工作情况报告报送生态环境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其他自治区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鼓励研究开发
 
  11.加强研发和推广的政策引导
 
  根据国家发布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的政策机制,鼓励自主创新、促进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替代品和替代技术、污染治理技术的研发和应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完善资金保障机制
 
  12.落实履约投融资机制和经济政策
 
  根据国家发布的有利于减少或消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的经济激励和制约机制,探索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拓宽融资渠道。(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3.保障履约资金需求
 
  充分利用多种资金来源,支持能力建设、《公约》受控化学品的淘汰替代研发和示范推广、履约成效评估监测等各项履约行动。(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相关责任部门要按照斯德哥尔摩公约和本落实方案要求,落实各领域履约工作,加强履约相关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排查行政区域和管辖领域内履约有关企业,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防范违约风险。(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其他自治区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社会共治
 
  督促我区生产、加工使用或者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落实信息公开。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树立绿色消费理念,助力绿色生产生活方式转型。(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其他自治区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