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发布2024年第五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例(畜禽养殖污染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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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地方新闻
  畜禽养殖污染是农业面源污染的主要来源,也是引起流域水环境质量不稳定的重要因素。近期,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持续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环境污染治理及“全覆盖”畜禽规模养殖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各地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不断加大对规模畜禽养殖行业的巡查力度,严肃查处了一批畜禽养殖污染环境案件,切实保障流域水环境安全。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作用,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现公布鸡西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绥化市生态环境局办理的4起典型案例,并对办案单位提出表扬。
 
  典型案例一:鸡西市某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基本情况
 
  为应对化冰期、汛期可能出现的水污染情况,鸡西市生态环境局不断加强加大对规模畜禽养殖行业的巡查力度,严肃查处有关农业面源污染的违法违规问题。鸡西市鸡东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进行非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鸡东县某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养殖场东北侧大门处的转猪台内有疑似污水直接流入场区外东侧沟渠,向北侧流淌,流水颜色呈黄色,水质较浑浊,而此条沟渠上游无明显流水。执法人员初步判断,该养殖场可能存在畜禽养殖粪污废水排到外环境水体的情况。
 
  执法人员立即转入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养殖场现存栏生猪约7万头,各项手续齐全,建有干湿分离车间1个、干粪堆存场1个、氧化塘3个。流入场外沟渠污水为出猪通道转猪后冲刷通道内残留粪污产生的消毒冲刷废水,消毒过程需利用火碱,每次用水量约0.1吨-0.2吨。按照该养殖场规定的操作流程,该环节产生的污水应通过集中收集排入厂区内氧化塘,但具体操作人员为简化流程擅自将污水直接排放至场外沟渠,截至现场检查时约排放0.4吨的消毒冲刷废水。鸡西市生态环境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厂东侧沟渠内水体进行了采样监测,检测结果显示沟渠内水体中,化学需氧量、粪大肠菌群等畜禽养殖行业特征污染物浓度数值均较高。
 
  查处情况
 
  该养殖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鸡西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及时将产生的消毒冲刷废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进行处理,重新修缮转猪台消毒冲刷废水收集池。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有关规定,对该企业处罚款人民币43.2万元,并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鸡西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已将该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进一步办理。
 
  典型案例二:牡丹江市某生猪养殖场未及时收集养殖粪污污染环境案
 
  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牡丹江市爱民区某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内粪污暂存池存在粪污溢出现象,约有0.2吨的粪污流入场内的空山沟渠。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养殖场因未及时对场区内粪污进行抽取还田,导致粪污暂存池内粪污外溢污染环境。
 
  查处情况
 
  该养殖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将溢出的粪污收集贮存。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有关规定,对该企业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
 
  典型案例三:佳木斯市某牧业有限公司露天堆放养殖粪污污染环境案
 
  基本情况
 
  2024年1月,佳木斯市桦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场环境污染治理专项行动中发现,桦南县某牧业有限公司现有储粪棚已全部堆满,在其西北侧空地露天堆放粪污,堆放面积约为300平方米,存放地面未做任何防渗处理。经进一步调查询问,该企业养殖过程中产生粪污每年夏季、冬季各清运一次,由于企业冬季集中清理圈舍粪污,现有储粪设施无法满足储粪需求,部分养殖废弃物未及时清运处置,擅自临时露天堆放造成环境污染。
 
  查处情况
 
  该养殖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将露天堆放的粪污收集贮存。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有关规定,对该企业处罚款人民币1.12万元,并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
 
  典型案例四:绥化市某牧业有限公司露天堆放畜禽粪污污染环境案
 
  基本情况
 
  2024年5月,绥化市兰西生态环境局对畜禽规模养殖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绥化市某牧业有限公司在养殖场区东侧无防渗措施的空地上露天堆放大量经干湿分离处理后的牛粪,面积大约3000平方米,该空地已形成多处积水坑,积水坑内存液体颜色浑浊且发黄。经调查发现,该企业未按环评审批要求将牛粪及时收集清理用作有机肥原料,存在未及时收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的环境违法问题。
 
  查处情况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绥化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责令其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将积水坑内液体回抽至氧化塘内储存,将露天堆放的粪便全部收集清理至固粪储存场储存。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有关规定,对该养殖企业处罚款人民币3.6万元。
 
  启示意义
 
  畜禽养殖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产生的废弃物处理不当极易造成环境污染。畜禽养殖粪污携带特征污染物及多种病原体,随意堆放、排污、流入沟渠,长此以往甚至会逐渐渗透到地下,会对周围更大范围的水环境造成污染,导致水体富营养化、水质降低,水生物无法正常生长。此类案件的查处提醒所有从事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认识到任何忽视环境保护、随意排放或堆放污染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日后的执法检查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提升企业环境保护主体意识,使畜禽养殖企业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也要加强对养殖场日常环境监管,严格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大力推进畜禽规模养殖巡查、整治,建立打击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长效机制,严厉打击畜禽规模养殖场环境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来源|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
 
  监制|姜迪  责编|李明哲 付文宇
 
  原标题:黑龙江省发布2024年第五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例(畜禽养殖污染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