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关于公开征集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调整和增补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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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近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公开征集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调整和增补项目的通知》,要求2024年9月10日前,有需调整或增补相关的项目,将项目名称、规模、主要工艺、建设起止年限、既有项目提升改造方案等上报。
 
  原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集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调整和增补项目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根据《省美丽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水、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新污染物等领域污染防治 2024 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浙美丽办〔2024〕6 号)要求,锚定“市域能力匹配”,推动形成“能力富余、适度竞争”的良性市场局面,现面向公众征集需调整或增补的项目。请结合《2024年宁波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引导性公告》(甬环发函〔2024〕22 号)和《宁波市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建设方案(2023—2025年)》(甬环发〔2023〕37 号,以下简称《建设方案》),充分考虑后上报项目。具体要求如下:
 
  一、项目调整或新增均需符合《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深化危险废物闭环监管“一件事”改革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21〕17 号)要求,严控低、小、散项目建设,切实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整体水平。《浙江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负面清单(第一批)》中所列禁止类项目不得上报,限制类项目应谨慎上报。
 
  二、加强排查分析当地危险废物,综合考虑利用能力仍有缺口或仍为紧平衡状态的,优先谋划增补。对于现有能力充足的项目要谨慎上报,避免项目同质化。
 
  三、鼓励现有项目提档升级,支持现有持证经营单位实施技术升级改造,推动资源化水平提升、产品结构优化、污染排放减量。
 
  四、现有持证经营单位改扩建的,需对既有项目进行提升改造,提升改造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分级评价达90分以上的,方可实施增补项目。提升改造方案需作为增补依据同步提交。
 
  五、针对已列入《建设方案》且不再实施的项目,同类项目不再增补纳入规划。
 
  如有需调整或增补项目,请于2024年9月10日前将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建设拟调整或增补项目上报,填写附件表格,包括项目名称、规模、主要工艺、建设起止年限、既有项目提升改造方案等。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