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美丽园区建设工作方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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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科技厅、福建省商务厅联合编制了《福建省美丽园区建设工作方案》(下称《方案》),鼓励全省各产业园区,重点是省级及以上开发区积极参与美丽园区建设,要求到2027年,美丽园区建设示范效应基本形成,力争20%的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建成初级版美丽园区,15%建成中级版美丽园区,5%建成高级版美丽园区。到2035年,美丽园区建设实现全省全覆盖,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全部建成初级及以上版本的美丽园区。
 
  其中,根据园区发展阶段和建设水平的差异,美丽园区分为“节能减排型”“低碳循环型”“人产和谐型”三种类型,在建设过程中各有侧重、循序渐进。
 
  福建省美丽园区生态环境评价指标如下↓
 
  1.园区应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绿色、循环、低碳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及各项政策。
 
  2.园区开发规划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要求。
 
  3.园区环保基础设施齐全;近三年内园区未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生态破坏事件或因环境污染引发恶劣社会影响事件,未因环境问题被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通报或省级以上部门挂牌督办或已完成相关通报或督办问题整改并销号。
 
  4.园区环境空气、声、地表水、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应分别达到相应的功能区要求,园区内企业污染源应稳定达标排放,应完成国家重点污染物及地方特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5.园区企业未使用国家列入淘汰目录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未生产国家列入淘汰目录的产品。
 
  《方案》指出,美丽园区原则上五年复核一次,复核不合格的,通报反馈存在问题,并限期推动其整改。整改仍不到位,或在复核前三年内发生过严重环境违法事件、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移出美丽园区建设优秀案例名单。接下来将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任务走”,对美丽园区建设中纳入省级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库内的项目,加大省级资金支持力度。对美丽园区建设中涉及的生态环境要素保障需求,开通“绿色通道”,全力做好保障。优先推荐美丽园区参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等评优争先事项,并在开发区扩区、升级和申报高新区,污染物指标保障等事项时优先支持。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对入选美丽园区建设优秀案例的,给予一定的奖励补助。
 
  原标题: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科技厅 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美丽园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