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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9月13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天津市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意见的通知”,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20日。
文件提到,将对入库项目提供适宜金融资金支持,包括:(一)治理责任主体为企业的企业投资项目;(二)采用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四)其他市场化方式运作的项目。
其中,治理责任主体为企业的企业投资项目,单个中央项目储备库项目融资需求原则上应超过5000万元,市级项目储备库项目不做要求;区人民政府作为申报主体的EOD项目,投资总额不高于50亿元,融资需求超过1亿元;乡镇街人民政府作为申报主体的EOD项目,投资总额不高于30亿元,融资需求超过1亿元;单个中央项目储备库项目融资需求原则上应超过1亿元。市级项目储备库项目不做要求。
入库范围
(一)大气污染防治。包括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工业企业深度治理、工业企业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替代、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锅炉综合治理、涉气产业园区和集群大气环境综合整治、高排放机动车淘汰换新、船及非道路移动源排放治理、典型行业恶臭治理等。
(二)水生态环境保护。包括黑臭水体治理、污水处理设施与配套管网建设改造、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再生及资源化利用、工矿企业和医疗机构水污染治理、工业园区水污染治理、船舶港口水污染治理、水体内源污染治理、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河湖生态流量保障、重点湖库富营养化控制、河湖生态缓冲带修复、天然(人工)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与建设、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入河排污口整治及规范化建设、雨污管网分流和混接点改造等。
(三)重点海域综合治理。以渤海近岸海域为重点,包括海水养殖环境整治、入海排污口及直排海污染源整治、船舶港口污染防治、亲海岸滩环境整治、海洋垃圾处理、海洋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美丽海湾示范建设等。
(四)土壤污染防治。包括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农用地工矿污染源整治、工矿企业重金属治理、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区域治理、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工业集聚区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矿山开采区及尾矿库地下水污染综合治理、危险废物处置场及垃圾填埋场地下水污染防治、依赖地下水的生态系统保护、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重点污染源防渗改造、废弃井封井回填等。
(五)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包括农村污水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农村垃圾治理、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秸秆综合利用、畜禽与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和粪污资源化利用、种植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等。
(六)固废处理处置及资源综合利用。以“无废城市”建设项目为重点,包括城乡生活垃圾收集与处理处置、餐厨垃圾收集与资源化利用、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收集与处理处置、矿产资源(含尾矿)综合利用、废旧资源再生利用、农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环境风险管控、工业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理处置及综合利用、建筑垃圾和道路沥青资源化利用、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
(七)生态保护修复。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创建、生物多样性保护及相关的生物多样性迁地就地保护、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良好技术和传统做法推广、生态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培育及经营、生物多样性相关传统知识保护与传承示范等。
(八)其他环境治理。生态环境风险防控、放射性污染防治、噪声与振动污染控制、生态环境监测与信息能力建设等。
原标题: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天津市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