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等3项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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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市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切实保障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全面、连续、真实、准确、有效,依据国家、省有关生态环境法规与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等,结合实际,晋城市生态环境局修订了《晋城市市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晋城市市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晋城市市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及处置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30日。
 
  《晋城市市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适用于晋城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市控空气站的运行管理,包括乡镇(街道)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工业园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交通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企业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等市控空气站,主要监测项目包括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臭氧(O3)、一氧化碳(CO)、气象五参数(风速、风向、气温、气压、相对湿度),其他项目结合相关标准要求确定。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管理市控空气站,站点所在政府(企业)负责本辖区空气站点的运维基础条件保障和周边环境综合整治。
 
  《晋城市市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晋城市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包括乡镇、企业、工业园区、交通等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
 
  (一)乡镇点位
 
  1.位于乡镇(办事处)政府驻地建成区内,原则上位于建成区中心位置,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布设的,可以在建成区中心区进行布设。
 
  2.通过污染物扩散、迁移和规律,结合该区域常年主导风向预测污染分布状况进而寻找合理的监测点位。
 
  (二)企业点位
 
  1.原则上应设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污染物高浓度区以及主要固定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产生明显影响的区域。
 
  2.应设置在污染排放源的主导风向或第二主导风向(一般采用污染最重季节的主导风向)的下风向的厂界内,兼顾排放强度最大的污染源以及仪器设备的安全性。
 
  《晋城市市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及处置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本规定适用于晋城市市级所有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
 
  弄虚作假行为界定
 
  (一)遮挡、堵塞、破坏采样头或采样管道;在采样系统加装过滤装置或吸附材料;采样头与实际监测项目不符;故意对采样管、采样风机或采样系统以及采样口周围局部环境进行人为干扰的。
 
  (二)人为断电影响监测数据的连续性、完整性。人为断电情形判定为以下情况之一:
 
  1.月度出现一次或一次以上重污染时段内或在污染物升高时段内停电,在日均值统计时使污染物浓度日变化峰值无法客观体现的;
 
  2.全市或区域重污染天气时停电,在月均值统计时重污染过程无法客观体现的。
 
  (三)擅自修改监测设备的应用程序、温湿度、斜率、截距、流量及相关校准校验参数的。
 
  (四)擅自更换监测点位内部仪器设备的。
 
  (五)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内部(外部)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不符合空气站运行规范要求的。
 
  (六)人为擅自转动站房内或采样区域视频监控摄像头朝向。
 
  (七)非运营单位人员擅自进入采样区域操作设备的。
 
  (八)对市控空气站、采样头进行喷水的或者喷淋其他液体的。
 
  (九)采取禁止进入、拖延时间等方式阻挠运维人员和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现场对空气自动监测设施进行运维、检查的。
 
  (十)其他人为因素造成的空气自动监测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况等。
 
  (十一)擅自变更、移动环境监测点位。
 
  (十二)故意拖延站点基础保障工作(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第三方运维人员出入站房等),影响站点正常运行的。
 
  (十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原标题: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晋城市市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等3项规定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