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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据河南人大消息,《河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下称《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八章,旨在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提升城市安全韧性,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条例》将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建设、管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使用、运营、维护与保护,以及城镇内涝防治等活动。
《条例》明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建管并重,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绿色智慧、系统循环的原则,提升城镇内涝防治能力,提高再生水利用率和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利用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排水和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解决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条例》鼓励、支持开展排水和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能力。对促进排水与污水处理事业发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条例》强调,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组织编制年度建设改造计划,建立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机制,统筹安排管网、提升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防倒灌装置、排涝泵站、行泄通道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城市更新涉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同步实施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改造,需要加装防倒灌装置的,应当同步改造加装。
另外,城镇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相互混接。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
《条例》还指出,新建、改建、扩建的污水处理厂,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生态景观、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用水、车辆冲洗、水源热泵以及建筑施工等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标准的再生水。用于生产经营的再生水实行有偿使用,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动再生水用于提供公共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河湖湿地生态补水、景观环境用水。但禁止将再生水用于生活饮用、食品生产、水产养殖、游泳洗浴等影响人身健康的用途。
《条例》鼓励在实现污泥稳定化、无害化的前提下,推进污泥资源化利用,可以在土地改良、园林绿化、建筑材料、新能源利用等方面优先使用符合标准的污泥衍生产品,逐步提高污泥资源化利用率,促进相关产业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
原标题: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