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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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关于征求《怀化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发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在怀各在建项目,各预拌混凝土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领域大气污染防治水平和能力,推进建筑工程规范化管理,结合实际,我局修订了原2021年1月9日印发的《怀化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现征求各单位意见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加盖公章于11月9日前书面反馈,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李观华,电话:15580633999
 
  邮箱:911805765@qq.com
 
  附件:怀化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9日
 
怀化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落实工程施工扬尘治理“6个100%+2”具体要求,提高文明施工水平,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建筑物及构筑物拆除,商品砼及预拌砂浆生产等施工生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装修工程,城市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给排水、燃气、电力、通信、有线电视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扬尘污染防治,是指在工程建设和建筑物及构筑物拆除,商品砼及预拌砂浆生产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改善施工生产现场作业环境,抑制扬尘,并改善大气污染的施工生产活动。
 
  第二章  职能分工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主管全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由建设单位负总责,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总负责人。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渣土运输、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相关责任,并为渣土运输、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扬尘污染防治创造条件。有多个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建设单位应当有效协调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所需费用按照规定计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六条  施工单位(或渣土运输公司)对扬尘污染防治具体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扬尘污染防治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责任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扬尘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完成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并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上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经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现场勘验和审查,符合扬尘污染防治标准的,方可开工建设。
 
  第八条  监理单位对扬尘污染防治负监管责任,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范围,审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实施跟踪监理。发现不符合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应当及时制止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第九条  商品砼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负责厂区及运输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章  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
 
  第十条  房屋拆除工程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由拆迁业主负总责,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具体负责。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应当设置硬质围挡。围挡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进行定期检查、维护、清洗和刷新,保证其牢固、整洁、美观。
 
  管线工程以及非全封闭的城市道路工程等施工现场,根据施工现场作业情况,经有关部门批准,围挡可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设置,适时调整路栏式围挡,并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工地污水、泥土不外溢污染路面。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裸土均应覆盖,用于覆盖的防尘网材质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出道口和工地内道路、材料堆放场地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能满足载重车辆通行要求。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标准图纸在进出道口建设好车辆冲洗保洁配套设施(含清洗池、高压冲洗平台、沉淀池、排水系统)。进出工地的车辆经清洗保洁设施处置干净后,方可驶离工地,禁止车轮带泥及渣土上路。施工现场应当配置足额的专职保洁员,负责车辆冲洗、工地现场及进出道口的保洁。
 
  第十五条  施工产生的土石方、建筑垃圾和其它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施工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承运单位,按照核准的运输线路、时间、倾倒地点进行处置。运输流体、砂石、袋装水泥、渣土等容易造成环境污染的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时,应当实行专业化密闭运输,禁止沿途漏洒。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土方开挖时,应当采取湿法作业。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应当采取可靠措施进行降尘,围墙喷淋、塔吊喷淋、足够数量的雾炮机、洒水车等降尘设施均应配置到位。
 
  第十八条  禁止施工现场焚烧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严禁生火做饭或取暖产生烟雾粉尘的行为。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安装视频监控和扬尘监测设备,并确保监测数据采集、传送顺畅,且数据真实准确。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停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一条  商品砼和预拌砂浆生产场区及运输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二)粉料仓上料口采用密闭性良好的接口装置,加强对粉料仓收尘装置的维护保养,切实发挥收尘作用;
 
  (三)搅拌站出入口及场区地面硬化,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且有专人负责清扫洒水、保洁,保证车辆轮胎干净,在车辆运输过程中落实号扬尘防止措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按要求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查处的,一律停工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记录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严重不良行为。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未按要求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三次以上下达整改通知书,仍然落实整改不到位的,记录施工单位严重不良行为。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未按要求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设单位督促整改不力的,记录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严重不良行为。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项目总监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一)未对扬尘污染防治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不符合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要求,未及时制止,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未及时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的。
 
  第二十六条  商品砼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未按要求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查处的,一律停产整顿,限期整改不到位的记录生产企业技术负责人严重不良行为,三次以上督办整改不到位的,记录生产企业严重不良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标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办法及扬尘治理“6个100%+2”实施标准要求确定(详见附件)。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怀化市工程施工扬尘治理“6个100%+2”实施标准》
 
  附件:
 
怀化市工程施工扬尘治理“6个100%+2”实 施 标 准
 
  根据现行的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各项规定,制定《怀化市工程施工扬尘治理“6个100%+2”实施标准》,请予执行。
 
  一、施工围挡100%设置
 
  1.现场围挡应做到坚固、稳定、整洁、美观,材料应选用砌体、彩钢板等硬质材料,不应采用彩条布、竹笆、粘土实心砖等。市政道路工程还应设置红灯示警。
 
  2.施工区、生活区围墙在市区及主干道旁一般不低于2.5m,其他地方一般不低于1.8m。高铁新区围挡不得低于3.0m。高铁新区是指天星东路以南,红星路以东,本业大道以北。
 
  3.彩钢板围挡高度不宜超过2.5m,立柱间距不宜大于3.6m,围挡应进行抗风计算。
 
  4.砌体围挡及基础应进行设计计算,砌体不宜采用空斗墙砌筑方式,厚度不宜小于200mm。砌体围挡应设置混凝土壁柱,壁柱间距应按设计要求进行设置且不应大于5.0m。墙体与壁柱之间应设置2Φ6@500的拉结筋。
 
  二、冲洗平台及设备100%设置
 
  1.有施工车辆出入的施工工地出入口内侧必须建设冲洗平台,从开工之日起保留至工程竣工。
 
  2.冲洗平台应按要求设置过水槽、截水沟、三级沉淀池,并定期清理泥浆,更换过水槽内的泥水。
 
  3.冲洗平台处应安装车辆冲洗设备,冲洗设备应尽量采用自动冲洗加人工冲洗的方式,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出去,确实不具备建设冲洗平台设施条件的,可采取设简易冲洗装置等其他防止运输车辆造成扬尘污染,但至少备有2台洗车机并设沉淀池。
 
  三、施工道路应100%硬化
 
  1.施工工地、内部主要道路、加工区和物料堆放场地硬化,原则上采用混凝土硬化且强度不低于C25,厚度不小于20cm。
 
  2.如遇施工困难的可采用碎石等进行硬化或铺设定型钢板路面并在沿线辅以喷淋、洒水等措施,根据扬尘情况适时开启。
 
  四、施工场地内裸土、建筑垃圾、散装颗粒材料100%覆盖
 
  1.施工工地内裸土、建筑垃圾、散装颗粒材料48小时未处置的应100%用防尘网进行覆盖,防尘网要求达到800目或6针/(100mm×100mm)及以上。
 
  2.对于播撒草籽的工地在草未生长出来前应采用防尘网覆盖,待草长出之后可不覆盖防尘网。
 
  3.对于市政道路土方路基因施工工艺需要对裸土进行翻晒的应采取分段、分片进行,合理调整施工区域。
 
  五、100%配备湿法降尘设备
 
  1.施工工地应按要求100%配备湿法降尘设备,有安装塔吊的必须设置塔吊喷淋装置,并配备雾炮机。
 
  2.施工道路未采用混凝土硬化而是采取碎石填筑等方式的应在道路沿线布设水管设置喷淋装置,进行适时降尘。
 
  3.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内容和天气情况适时开启降尘设备,对于施工过程易产生扬尘环节实行湿法作业,但按规范要求不宜采取湿法作业的除外。
 
  六、运输车辆100%进行封闭覆盖
 
  1.施工工地运输土方、散装颗粒材料应100%进行封闭覆盖,采用新型环保运输车辆,不得沿途遗洒。
 
  2.施工工地作业产生泥浆的,应设置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外溢,并采用专用泥浆运输车辆封闭运输出工地按要求进行处置。
 
  七、施工工地应安装扬尘监测仪
 
  根据2017年12月27日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城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对于施工面积超过10000m2且工期半年以上的施工工地必须安装扬尘监测设备,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后工地应将扬尘监测仪接入市智慧工地管理平台,各县市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八、施工工地应安装视频监控
 
  1.根据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怀化市城区在建工地推行视频监控和扬尘监测的通知》(怀建函〔2017〕272号)要求,对于(1)单体建筑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群体建筑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工程;(2)轨道交通、长度大于100米(含100米)的桥隧、道路工程;(3)深度超过5米(含5米)、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的建筑基坑工程或边坡支护工程;(4)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高度在10层(含10层)以上的建筑工程等四类工程施工工期半年以上的施工工地必须安装视频监控,各县市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2.监控安装位置应布置在:
 
  (1)工地主进出口和项目监控室;
 
  (2)工地制高点和材料加工区;
 
  (3)施工作业面和施工电梯地面出入口;
 
  (4)重大危险源施工部位;
 
  (5)其他需要监控的部位。
 
  3.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后的施工工地应将视频监控接入市智慧工地管理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