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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四十三项整改任务整改情况的公示
我市第二轮山东省中央生态环境督察反馈意见第四十三项整改任务已完成整改,按照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工作规定>的通知》(鲁环督改办〔2022〕8号)要求,现将已完成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公示:
一、整改任务内容
全省钢铁超低排放改造滞后,截至2021年7月,仅4家钢铁企业、2952万吨粗钢产能完成全过程超低排放改造,完成比例不足40%。
二、整改目标
在产钢铁企业全面完成全过程超低排放改造。
三、整改措施
(一)2021年12月,全市在产钢铁企业已完成超低排放工程改造。
(二)利用差别化电价、粗钢产量压减、环保绩效分级等政策,督促未完成公示的在产钢铁企业按程序公示。
(三)严厉打击在线监测不规范、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无组织管控措施落实不力等行为,确保钢铁企业达到超低排放标准要求。
四、整改完成情况
(一)全面落实改造任务。《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山东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鲁环发〔2019〕149号)等文件出台后,济南市高度重视钢铁超低排放改造工作,由市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于2019年7月5日印发了《关于开展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的通知》(济环字〔2019〕59号),明确了改造目标、时间表和路线图,并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全市在产3家钢铁企业共投入约96亿元,于2021年12月底前,完成了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清洁运输等环节2327个点位超低排放改造工程。
(二)督促企业完成公示。全市3家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情况已于2023年12月底前按程序通过了审核,并在中国钢铁工业协会进行了公示。未完成公示前,已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省差别化电价、粗钢产量压减、环保绩效分级等政策要求。
(三)加强日常监管,做好帮扶指导。积极申请环保专项资金支持钢铁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进行改造升级,提高治理效率。同时,邀请专家对企业进行了技术指导和帮扶。改造完成后,市生态环境部门通过电量监控、在线监测、“双随机、一公开”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切实做好日常监管工作,督促企业持续稳定达标排放。
五、销号验收情况
该项反馈问题整改情况于2024年10月15日通过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的销号验收。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向济南市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公示时间:2024年10月18日-2024年10月31日,共10个工作日。
受理电话:51708624 51708638
受理时间:9:00-17:00(工作时间)
济南市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
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