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平湖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试行)》自2024年12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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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为加强再生水的利用和管理,提升城市污水资源化利用水平,促进节约用水,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平湖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平湖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试行)》。
 
  一、制定背景
 
  (一)必要性和可行性及规制理由
 
  1.必要性和可行性:实施再生水利用配置,加强污水处理再生循环利用,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重要实践,是深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的需要,是坚持用水总量、强度目标双控管理,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需要,更是破解指标制约瓶颈为经济社会发展腾挪用水空间的需要。
 
  平湖市2021年启动东片再生水厂建设,2022年,经市政府同意,市水利局组织编制了《平湖市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实施方案》和试点申报,被全国节水办列入78个典型地区再生水利用试点城市之—,已于2023年8月通过了全国节水办组织的中期评估。按照试点要求,2025年12月31日前对照批复的试点方案完成各项改革任务,该文件的制定即改革试点任务之一。
 
  2.存在的问题及规制的理由:作为再生水利用配置先行试点地区,我市目前“PPP”模式运作的再生水厂已建成产水,且两大用水户均以使用,但我市在再生水利用的规划与建设、利用与配置、运行与维护、监督与保障制度等方面还未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浙江省水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再生水利用配置未有明确规定,5月1日《节约用水条例》的颁布实施,明确将再生水利用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为规范再生水的利用和管理,提升城市污水处理水平,促进节约用水,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需有明确的规定条款予以约束,推进污水再生利用,保障再生水利用效益的最大化,实现水生态的良性循环。
 
  (二)周边同类型做法
 
  全国第一批典型地区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城市共78个,其中浙江省6个,分别为宁波市、义乌市、长兴县、平湖市、玉环县、柯桥区。目前,各试点地区均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形成了初稿,并在本级人民政府网公开发布征求意见或部门意见征求后修改完善后的印发阶段。本文件在起草和不断修改完善中,结合平湖实际,广泛借鉴同类型城市的做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节约用水条例》
 
  《浙江省水资源条例》(地方性法规,2021年1月1日)
 
  《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办法》(政府规章,2017年5月1日)
 
  《嘉兴市水资源超载及临界超载地区取水管理暂行办法》(嘉水〔2022〕82号)
 
  《嘉兴市水利局关于2021年度全市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结果的通报》(嘉水〔2022〕94号)
 
  《嘉兴市水利局关于2022年度全市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结果的通报》(嘉水〔2023〕31号)
 
  《嘉兴市水利局关于2023年度全市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结果的通报》(嘉水〔2024〕17号)
 
  三、起草过程
 
  成功列入试点后,自2023年初开始,由市水利局牵头开展管理办法起草工作,与市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就文件中对再生水利用的规划与建设、利用与配置、运行与维护、监督与保障等内容进行多次讨论研究,年内形成了意见征求稿。
 
  2024年5月9日,向市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分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等部门书面征求意见,充分听取各部门的意见,收到意见建议6条,充分分析讨论后进行了第一次修改。
 
  2024年5月17日,召开专题意见征求会,参会部门为市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建设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会上对文件逐条进行商讨,共提出意见建议14条,对协商一致的,会后进行了第二次修改。
 
  2024年6月13日-7月12日,将该办法草案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
 
  2024年7月18日,市水利局组织召开了《平湖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社会风险评估专题分析会,市发改局、财政局、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分局、水务集团相关人员参加,会上再次提出意见建议11条,对采纳的内容进行了第三次修改,形成送审稿提交本机关法律顾问开展合法性审查。
 
  2024年7月29日由本机关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未提出意见建议。
 
  2024年8月6日提请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起草部门根据市司法局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市政府集体审议。
 
  2024年8月9日,由本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提请市政府制定发布。
 
  2024年10月18日,经市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26条,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第1条至第7条)。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相关概念及遵循原则等内容,提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再生水利用工作的领导,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
 
  第二部分规划与建设(第8条至第13条)。明确了再生水规划编制和计划制定要求,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标准及要求以及相关设施安全要求。
 
  第三部分利用与配置(第14条至第17条)。明确了再生水水质标准要求,再生水使用范围对象和使用领域,以及有关限制要求。明确再生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部分运行与维护(第18条至第20条)。明确了再生水设施运营和管理工作要求,以及再生水使用安全方面的要求。
 
  第五部分监督与保障(第21条至第25条)。明确了各部门对再生水利用和运维的监督管理职责及要求,以及相关保障措施。
 
  第六部分附则(第26条)。明确办法施行时间及有效期限。
 
  五、适用范围及标准
 
  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水利用的规划、建设、使用、运行维护和管理涉及的部门、单位、企业、个人。
 
  六、新旧政策对比
 
  未涉及新旧政策衔接。
 
  七、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文件出台日期是2024年11月29日,施行日期是2024年12月29日,有效期三年。
 
  八、术语释义
 
  再生水(中水),是指废水或雨水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指标,满足某种使用要求,可以进行有益使用的水。从经济的角度看,再生水的成本最低,从环保的角度看,污水再生利用有助于改善生态环境,实现水生态的良性循环。
 
  集中式再生水利用,是指以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原水的再生水利用。
 
  分散式再生水利用,是指集中再生水利用以外其他形式的再生水利用。
 
  再生水利用设施,包括污水集水、净化处理设施、加压泵站、输水管网、计量检测以及其他相关设施。
 
  使用再生水的用户,是指从再生水利用设施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
 
  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要求,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九、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平湖市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