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公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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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为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对已有的经验做法予以提升固化,夯实蓝天保卫战成果,保障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起草了《东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公众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现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3月22日前。
 
  《条例》目前共设六章、四十四条,分为总则、环境管理制度、一般适用性管理要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法律责任和附则。根据东莞市情况设置地方特色条款11条;在上位法以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的基础上设置强化条款9条;法律责任10条以及从立法完整性考虑设置条款14条。其中,地方特色条款设置了公众参与、有序开展第三方治理、分类分级管控、信用管理、活性炭管理要求、工业园区污染防治、监管与治理能力提升、污染治理设施监管、共性工厂建设、油品监管职责分工和恶臭(异味)污染防治等11条。
 
  其中,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共设10条,分别为共性工厂建设、油品监管职责分工、油品管控以及油库和加油站、洗染行业、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排放、恶臭(异味)污染防治要求。一是提出“共性工厂建设”要求,引导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进入“共性工厂”建设,目前,共性工厂建设既是推动传统产业提质增效的利器,也是实现减污降碳的重要手段,企业需注重项目科学规划,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发挥共性工厂集中高效治污、工业企业集聚集约发展的作用,用以规范散乱污等涉气企业的监督管理。二是加强油品监督管理,2020年7月1日《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废止后,国家、广东省均尚未出台针对成品油监管的专项立法,增加油品监管的抓手。三是从主要涉VOCs行业提出管理要求,包括工业源、生活源和移动源VOCs污染防治。四是强化恶臭(异味)污染防治,近三年恶臭/异味投诉举报件数虽然逐年减少,但占总投诉举报量的比例却稳中有升,是当前公众投诉最强烈的环境问题之一,恶臭/异味投诉行业主要是垃圾处理、化工、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餐饮业、汽修业和医药制造业等,因此从排放标准和控制措施提高恶臭(异味)污染物的治理和管理能力。
 
  法律责任共设9条。法律责任的设置一是考虑条款中涉及禁止行为的,违反主体应负的法律责任;二是对于明确了监管部门的,强化在查处违法行为中的执行主体;三是针对完善空白监管的条款,对应设置法律责任。
 
  原标题:关于公开征求《东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公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