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发布《关于建立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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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建立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的通知
 
  各市生态环境局: 为巩固提升“听民意办实事”成效,全面提升我省饮用 水水源环境保护水平,保障饮水安全,经研究,建立饮用水 水源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践行以人为本 的理念,以提升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水平为核心,以保障饮 用水水源水质达标为目标,依法依规常态化开展饮用水水源 “划、立、治、管”,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长效机制,保障饮 水安全。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保护优先。牢固树立底线意识,把饮用水水 源保护工作摆在优先位置,采取切实措施,让人民群众喝上 干净的水、放心的水。
 
  统筹兼顾,实事求是。坚持依法依规和因地制宜相结合, 统筹解决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问题,着力破解难点和堵点。结 合实际,合理确定保护区范围及保护标准,能划则划、科学 定界、有效管理。
 
  分类施策,妥善处置。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施策,严格 管住新增问题,妥善处置存量问题。对保护区划定后的违法 建设项目,坚决予以取缔;对保护区划定前已存在的建设项 目,严格控制污染,逐步退出;对暂时难以退出的,要采取 有效补救措施,确保水源地水质安全。
 
  建管并重,落实责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统筹推进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和维护管理, 明确管护主体,加强资金投入,细化措施落实,确保水源保 护工作有人员负责、有经费保障、有群众参与。
 
  三、主要任务
 
  (一)严格保护区划分
 
  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 2018),统筹考虑地方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依法科学 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于供水人口小于一定规模 (供水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可根据 水质保障工作的需要,参照《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 指南(试行)》(环办〔2010〕132 号)划分水源保护范围。县 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定, 报省人民政府予以批复。乡镇级及以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 定由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划分方案,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 复。已划定的保护区可根据水源地保护的实际需要,按程序 报原批准机关调整、撤销。
 
  (二)加强取水口管护
 
  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处应建设封闭井房等保护设施,实行 专人管护,定期维护修缮取水口保护设施,防止坍塌、防止 渗漏,保持内外清洁稳固。对于不宜设置井房等地面保护设 施的水源取水口,因地制宜采取合理、管用、便捷的防护措 施,并保持取水口及保护设施周边环境整洁。
 
  (三)规范保护设施建设
 
  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2008),充分考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形、边界等特点, 在保护区陆域界限的顶点、人群活动密集或易见处设立界 标。鼓励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宣传牌,介绍宣传饮用水水 源保护要求。保护区内有道路桥梁等交通道路穿越的,应在 主干道、高速公路进入点及驶出点,设立明显的交通警示牌, 对于危险化学品车辆,应结合实际,在交通警示牌上标明禁 行、限行要求。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可因 地制宜合理利用灌木、乔木等自然植被进行生物隔离,必要 时设置隔离网或隔离墙等物理屏障。保护区内有道桥交通穿 越的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地和潜表层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 地,应建设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等设施,完善桥 面雨水收集处置措施与事故处置设施,有效防范突发事故对 供水安全的影响。
 
  (四)推进环境综合整治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联合水利、农业农村、住房建设等部 门,协同对周边违法排污、违法新建项目、违法养殖等问题 进行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维护周边生态环境, 全面保障饮水安全。 严格保护区内农药使用,不得在保护区内丢弃农药包装 物或清洗施药器械。对农膜及种植过程使用的塑料薄膜应做 好收集,不得随意丢弃。积极采取测土配方施肥等措施,减 少农田施肥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影响。保护区内的村庄应优 先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保护区内产生的生活污水应因地制 宜采用资源化利用、纳入城镇污水厂或管网、收集转运等模式 进行治理管控,确有必要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后的污水 原则上引到保护区外排放,不具备外引条件的,可通过农田灌 溉、植树、造林等方式回用,不得污染饮用水体。保护区内生 活垃圾应全部收集外运。
 
  (五)严控水源环境风险
 
  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调查,以可能释放有毒有害 物质,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质污染的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危化 品、危险废物运输行驶的道路桥梁等风险源为重点,形成水 源地风险源名录。以县级行政区域或水源地为基本单元,编 制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明确环境应急职责 与分工,强化环境应急准备能力与应急处置能力,推动“风 险源—连接水体—取水口”环境应急防控体系建设。
 
  (六)加强水源水质监测
 
  全面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对存在环境风险隐患 的加密特征因子监测频次,及时掌握水质变化状况。针对可 能由人为影响造成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超标的制定水质达标 方案,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确保水质达标。
 
  (七)开展环境状况评估
 
  按年度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对水 源地基础信息、供水人口、取水量等进行核实,对水源地周 边的环境状况、环境风险源进行细致调查,对环境管理及应 急能力建设等重点内容进行全面自查,认真填报饮用水水源 状况评估信息化管理系统,形成年度调查评估报告。
 
  (八)常态化听取民意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定期开展“进乡村、下基层”,加强 饮用水安全、水源保护等相关知识和工作的宣传力度,调动 人民群众自觉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引导当地居民自觉保护 水源,将村民应该承担的责任纳入村规民约。主动聆听人民 群众诉求,健全群众反映问题办理机制。逐步搭建公众参与 平台,依法公布水源地水质状况,强化社会监督,切实提升 饮水安全保障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
 
  各市生态环境局应严格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责任,提高 思想认识,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力度, 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监管。居民供水单位应同步落实水源工程管护和环境保护双职责,建立水源日常管护制度, 做到“管一处工程,护一处水源”。
 
  (二)强化资金保障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经费保障,加大各 类专项资金补助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多种渠道筹集饮 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资金。
 
  (三)加强档案管理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按照饮用水水源地“一源一档”的要求, 整理汇总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及批复、水质监测报告、环境 评估报告、执法排查记录、环境问题整治方案及整改成效、应 急管理等档案资料以及水源地标志标牌设立情况,建立饮用水 水源地档案,规范制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矢量图层。
 
  (四)加大督察检查
 
  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环保督察、执法检查专项行 动,建立督察、执法“双驱动”的监督机制,依法查处保护区 内违法行为,及时清理保护区内违法设施,保障饮用水水源环 境安全。
 
  (此件主动公开)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4 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