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检测报告有“猫腻”,第三方监测机构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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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案情回顾
 
  2024年11月,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以下简称“新会分局”)的执法人员来到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污染源双随机检查。当执法人员在核对企业的自行检测报告时,一个细节引起了他们的怀疑:两份不同时间出具的报告中,竟出现了疑似相同的现场照片。执法人员立即前往企业的保安室,调取了事发当天的厂内监控视频。根据检测报告的采样时间,执法人员仔细查看了视频内容。
 
  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的规定,每次采样至少要采集三个样品并取平均值,但视频却清晰地显示:第三方监测机构的采样人员在9点32分开始采样,9点34分就匆匆离开,整个过程只采样了一次,随后驾车驶离企业,整个过程仅用了四十分钟。更可疑的是,采样人员当天所穿的衣服与检测报告中的现场照片完全不符。
 
  执法人员迅速拷贝了视频文件,并对当天陪同第三方检测的厂方工作人员进行了笔录调查,作为关键证据。随后,新会分局通知涉案第三方监测公司负责人前来接受调查。面对铁证如山,涉案单位最终承认了违法事实:他们在制作监测报告时敷衍了事,直接套用了上次的现场照片,且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进行采样监测,导致监测结果无效。
 
  2 查处情况
 
  该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大气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的法律规定。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江门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参照表》5.1裁量标准及《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六条、第七条,新会分局责令该监测机构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2.375万元。
 
  3 以案说法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第三款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生态环境部门提醒
 
  环境检测报告是企业生产排污的真实反映,对专业性和规范性要求较高。各环境监测机构要增强守法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环境监测活动,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下一步,新会分局将持续加大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环境监测弄虚作假、监测数据失实等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环境监测市场秩序,推动绿美新会高质量发展。
 
  来源: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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