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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在认真总结“十四五”以来排污许可制工作成效和经验的基础上,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对2019年印发的《安徽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规程(试行)》进行了修订,经初步征求地市生态环境局及相关技术单位意见后,形成了《安徽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程》”)。
《规程》共六章四十五条,第一章总则共六条,第二章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登记表内容共五条,第三章申请、核发与登记共十七条,第四章排污管理共六条,第五章监督检查共八条,第六章附则共三条,《规程》主要内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明确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登记表内容及许可事项。《规程》明确排污许可证须载明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排放口位置、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量、污染防治设施要求、主要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及核定规则等,衔接地方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
同时,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还应载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噪声等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重污染天气等特殊时段禁止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管理要求等。
排污登记单位需登记基本信息、排放去向及污染防治措施,无需申领许可证。
(二)规定排污许可证核发的程序及排污登记流程。依法规定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核、发放的一个完整周期内,企业需要提供的材料、应当公开的信息,环保部门受理的程序、审核的要求、发证的规定以及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在申请与核发中的应用。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的变更、延续、撤销、注销、调整、遗失补办等各情形的相关程序、所需资料等内容,以及排污登记填报流程等,同时细化了分类管理和分级许可的要求,明晰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责任分工。
(三)强调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排污单位承诺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要求排污单位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建立环境管理制度,公开监测数据,接受社会监督。建设标准化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与许可证内容一致。自行监测数据保存5年,重点管理单位需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异常情况及应对措施。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明确“谁核发、谁监管”,建立生态环境监管、监测、执法部门协同工作机制,推进对持证单位的“一证式”监管。要求将排污许可纳入年度执法计划,推行以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为重点的清单式执法检查,重点核查排放口、污染防治设施、自行监测数据等;强调监测、审批、执法部门协同,强化信息共享。对无证排污、超标排放等行为依法严惩,将排污许可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线索纳入生态环境监督帮扶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