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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地方新闻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节水减排专项扶持项目的通知
沪水务〔2025〕150号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化工区管委会,各区水务局、相关行业局、相关企业:
根据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上海市节水减排专项扶持办法》(沪水务〔2024〕369号,以下简称《扶持办法》,见附件1)要求,为做好2025年节水减排专项扶持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根据《扶持办法》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此次申报主要围绕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月1日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利用区级财政资金、自筹资金实施的节水技术改造、污水资源化利用和雨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等相关项目。已获得2024年节水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项目资金全部来自中央及市级财政的项目不予扶持,项目资金包括中央、市级、区级财政和自筹的项目对区级财政和自筹资金部分予以扶持。节水技术改造项目范围包括与节约用水相关的硬件投资建设,包括配套管网、水表购置、水处理设备、用水器具、工艺改造配套设施等(不含厂房改造、环保设施等)。污水资源化利用项目范围包括管道工程、泵房建设、水处理设备购置、机电设备安装及其他配套设施。雨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项目范围包括配套管道工程、水处理设备购置、蓄水池建设、高效喷(滴)灌设备购置及其他配套设施。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
扶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金额(与节水相关的投资)的50%。年节水量应按照国家标准《项目节水量计算导则》(GB/T 34148-2017)计算。
(一)节水技术改造项目
对年节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节水技术改造项目,按照9元/立方米的标准给予扶持。
(二)污水资源化利用项目
年利用量5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污水资源化利用项目,其中用于工业直流冷却使用的,年节水量按利用量的1%折算,按照1.5元/立方米的标准给予扶持;用于其他工业生产用水或城乡公共设施用水的项目,按照3元/立方米的标准给予扶持;用于河湖湿地生态补水的,按照0.1元/立方米的标准给予扶持。
(三)雨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项目
对年利用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非常规水源利用项目,按照15元/立方米的标准给予扶持。
如项目为多种水源综合利用,且分别满足相应扶持条件,可按照相应条款并行申报。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单位)
1.依法设立、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金和纳税信用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2.申报企业(单位)具有完善的用水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用水水平优于本市同类用水定额标准,项目示范和推广作用明显,且未对公众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3.遵守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节水政策和标准。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境事故或其他社会影响不良的事件,无违法行为记录。
4.申报的主体为用水企业(单位),若项目采用合同节水管理模式,需用水企业(单位)与第三方服务机构联合申报。
(二)申报项目
1.申报项目须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导向。
2.申报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和规定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文件(若无需相关部门审批,需提供项目立项和结项证明)。
3.申报项目应在2022年1月1日-2025年1月1日期间建成投产,原则上已稳定运行1年以上并产生一定的节水效益。
4.扶持资金安排原则上按项目建成投产时间进行排序。
四、申报审核程序
(一)申报途径
各申报单位将申报表及申报材料盖章后提交至市节水促进中心,市节水促进中心按区域将项目申报材料分发至相关区水务局,区水务局预审通过后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市节约用水促进中心。纸质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电子材料内容一致。
(二)审核方式
项目预审,区水务局对申报项目进行预审,包括对申报表(含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或缺少相关内容的申报材料予以退回或要求申报单位在限定时间内补齐。
受理审核,市节水促进中心对通过区水务局预审的申报材料的完备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或缺少相关内容的申报材料予以退回或要求申报单位在限定时间内补齐。
项目初审,市节水促进中心组织专家评审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项目审定,我局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审定。
五、申报材料要求
各申报单位应规范编制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采用A4纸双面打印,按要求于左侧胶状成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上海市节水减排专项扶持项目申报书》(见附件2)。应包含申报单位的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经工商部门年检合格的登记证书、评估等级等证明材料以及银行开户材料的复印件;项目的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信息;审计部门、有资质的机构或单位财务(投资)部门出具的项目决算审计报告、结算审价报告或项目决算及有关投资凭证复印件。
(二)申报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项目节水量测算报告》。
(三)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六、申报材料提交
(一)材料报送时间
具有申报意愿的企业(单位)应于2025年4月30日前报送申报情况反馈表(盖章),并于2025年7月31日前报送《上海市节水减排专项扶持项目申报书》和《项目节水量测算报告》。
(二)材料报送方式
相关申报材料盖章后报送至上海市节约用水促进中心。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节水减排专项扶持办法
2.上海市节水减排专项扶持项目申报情况反馈表
3.上海市节水减排专项扶持项目申报书
4.承诺书
5.各区水务局通讯录
上海市水务局
2025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