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发布《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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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云南省贯彻<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范排污许可管理,强化排污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体系,依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制定本方案。·
 
  一、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贯彻落实《条例》为主线,巩固和拓展排污许可全覆盖工作成效,将排污许可作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为企业守法、行政审批、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加快建立完善昆明市排污许可监督管理机制,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督促排污单位履行持证排污、按证排污、自证守法的主体责任,不断提高固定污染源管理效能。
 
  二、 管理对象及权限划分
 
  (一)管理对象
 
  对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依据其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
 
  (二)权限划分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排污许可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具体负责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的审核与核发工作;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分局(以下简称“各派出分局”)负责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的审核与核发及排污登记管理,配合做好辖区内排污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三、 核发流程
 
  (一)申领时间:排污单位原则上应在主体工程及配套设施完整建成后、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二)排污单位登陆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完成注册、填报信息,并在线提交申请材料(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涉密企业可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线下办理。
 
  (三)按照核发权限,市生态环境局及各派出分局应及时登陆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在线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并出具告知单。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技术评估时间、退回企业修改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时限内。
 
  (四)依法受理的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统一委托技术评估机构开展技术评估,相关费用纳入市财政预算。受委托的技术评估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技术评估意见,不得向排污单位以及从事排污许可证申请技术咨询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技术评估机构应按时按质完成排污许可技术评估,配合做好重点管理排污单位现场检查及其它排污许可相关技术工作。
 
  技术评估意见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基本情况及申报的内容及类型;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及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情况;3、排污许可申请材料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要求的符合性,所附支撑材料的有效性;4、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与国家监测规范的符合性;5、污染防治设施与达到许可排放要求及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的符合性;6、执行(守法)报告要求;7、信息公开要求;8、水、气环境控制及管理要求,声、土壤、固废污染环境防治要求及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9、明确的技术评估结论。
 
  (五)市生态环境局组织重点管理排污单位现场核查,实行排污许可会审会签审查机制,大气环境处、水生态环境处、环境监测处、固体与化学品管理处按分办要求3个工作日内完成会审会签。
 
  (六)对通过审查的排污许可申请材料,核发部门制作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并加盖公章,送至政务服务综合窗口进行“一窗式”办结。
 
  (七)各派出分局结合实际参照(五)、(六)项执行。
 
  四、 证后监管
 
  (一)建立移交机制。各级核发部门每月将已核发排污许可证名单移交至执法部门,纳入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申领排污许可审查过程中发现排污环境违法行为的移交执法部门查处。
 
  (二)纳入执法计划。执法部门应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根据排污单位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情况、环境管理水平、守法状况、环境信用评价、信访投诉等因素,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
 
  (三)开展现场检查。执法部门应按执法计划开展现场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录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系统。重点核查排污单位按证排污情况,包括证书副本与现场实际相符性、执行报告的内容与报送频次是否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等。发现存在瞒报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依法处置并督促其改正。
 
  (五)实施正面清单制度。执法部门应将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良好、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环境管理水平较高、诚信守法的排污单位列入排污许可执法检查正面清单,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监控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
 
  (六)查处无证排污。严厉打击无证排污行为,依法公开检查和处罚结果等监管信息。
 
  (七)监督检查信息录入。执法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证后监督检查和执法情况录入国家排污许可实施与监管系统,录入主要内容包括:监督检查企业单位名称、行业类别、具体核查人员、排放浓度限制详情、自行监测是否符合要求、核查台账记录情况是否完备、处罚情况及相关附件。
 
  五、 宣传与帮扶
 
  (一)加强普法宣传。做好排污许可政策解读,积极面向企业、公众开展宣传教育,按照“谁执法、谁普法”原则建立排污许可普法长效机制,营造良好的排污许可守法氛围。
 
  (二)建立提醒机制。对需提交守法执行报告和排污许可延续等情况的排污单位,及时进行短信告知提醒;各派出分局及时告知新建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三)强化技术帮扶。对初次提交排污许可申请的,技术评估机构应加强技术指导,对存在问题“一次性”告知。
 
  六、 职责分工
 
  (一)行政审批处
 
  1、 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及复核工作;2、负责组织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包括全国排污许可核发系统中申请表的受理、审核、组织会签、证书印制和发放工作;3、负责对各派出分局承担的排污许可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并定期对各派出分局核发的排污许可证质量进行抽查。
 
  (二)大气环境处
 
  对重点排污管理单位排污许可证会签流程中“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审核”及其他有关大气污染内容进行审核、会签,明确大气环境管理要求,提出审核意见。
 
  (三)水生态环境管理处
 
  对重点排污管理单位排污许可证会签流程中“水污染物排放信息审核”及其他有关水污染内容进行审核、会签,明确水环境管理要求,提出审核意见。
 
  (四)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处
 
  对重点排污管理单位排污许可证会签流程中“固体废弃物排放信息审核” 及其他固体废物有关内容进行审核、会签,明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提出审核意见。
 
  (五)土壤环境管理处
 
  对需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土壤、地下水重点监管单位提出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具体措施要求。
 
  (六)环境监测处
 
  对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排污单位申请材料中填写的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要求进行审核、会签,明确自行监测要求,提出审核意见。
 
  (七)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
 
  对排污单位申请材料自行监测要求中关于自动在线监测有关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八)市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
 
  1、 负责统筹全市排污许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2、负责督促重点管理排污单位按证要求提交执行报告,并做好执行报告的管理工作;3、负责组织将证后监督检查情况录入国家排污许可实施与监管系统。
 
  (九)市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所
 
  针对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做好排污许可证事后执法监管工作。
 
  (十)市生态环境局各派出分局
 
  1、 负责简化管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及登记管理工作;2、在市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统筹下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证后监管及数据录入工作;3、完成市局下达的其他排污许可相关工作。
 
  七、 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
 
  市生态环境局各派出分局,局机关各有关处室、各直属单位应密切配合,建立完善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协调机制,分解细化任务措施,切实推动排污许可制度落实。
 
  (二)加强管理创新,形成长效机制
 
  做好排污许可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总量控制、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环境统计等环境管理制度衔接融合,从核发、监测、执法等各方面入手创新管理体制、机制、方法,推动建立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监管体系。
 
  (三)明确考核责任,强化工作保障
 
  将排污许可工作纳入精细化考核,进一步压实各部门责任,按要求完成排污许可各项工作。积极争取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强化资金、人员保障,支持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
 
  八、 附则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与本方案不一致的其他文件相关内容废止执行。
 
  原标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