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
所属分类:地方新闻
关于组织申报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的通知
各市(地)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
按照《关于推荐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的通知》(环办科财函〔2022〕17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全省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按照《通知》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围绕能源、钢铁、焦化、建材、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印染、造纸、化学原料药、电镀等涉重金属行业、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依托相关园区、产业集群和重点区域,组织申报试点项目。已开展或拟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园区、生态工业园区,可优先推荐。
二、申报与实施主体
市(县、区)政府或市级政府组成部门、园区管委会等,且为同一主体。
三、申报条件
(一)以区域内的重点行业企业为试点对象,其所在区域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违法事件。
(二)试点对象、申报与实施主体具有良好的清洁生产工作基础,具备清洁生产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和机制安排,以及明确的资金支持来源。
(三)试点工业园区具有明确的园区边界和组织管理机构,原则上不跨地市行政区域,且具有较好的产业发展基础,企业集群形成明确的集聚形态。
四、实施程序
(一)自愿申报
申报与实施主体因地制宜制定试点实施方案(详见编制大纲),并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二)组织推荐
经省级生态环境、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审核同意后,推荐并报送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试点评审
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评审工作,经形式校核、专家咨询、现场调查等3个环节形成评审结果,最终确定“同意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名单”。
(四)试点实施
依据试点实施方案,试点实施主体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试点项目推进工作,做好过程管理和试点产出成果管理,及时总结试点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
(五)试点评估
试点工作结束后,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试点工作开展评估和验收,并发布“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名单”。
五、成果应用
各级生态环境、发展改革部门,结合《黑龙江省“十四五”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等文件规定,视情对“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名单”项目以适当方式给予奖励。
“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名单”中的试点对象所属范围内单个企业,视同开展一次清洁生产审核。
六、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
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有助于进一步强化清洁生产在减污降碳、产业升级改造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各市(地)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二)精心组织
各市(地)要深入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实质,严格对照要求,择优申报试点项目,组织、指导项目单位编制高质量试点实施方案,同时充分考虑试点申报主体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能源梯级利用等情况。
(三)按时报送
于6月15日前将申报请示文件(各一份)及试点实施方案(各两份)分别寄送省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科技与对外合作处 朱云飞
电 话:0451-87113039 邮 箱:1181439741@qq.com
地 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76号省生态环境厅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 杜冬梅
电 话:0451-82623867 邮 箱:jieyueban635@163.com
地 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2号省发展改革委
附件:《关于推荐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的通知》(环办科财函〔2022〕178号)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