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公布,涉固废防治、垃圾分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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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8日,黑龙江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环保相关整理如下:
 
  地方性法规项目(42部)
 
  预备项目——
 
  黑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制定,省生态环境厅起草)
 
  黑龙江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制定,省住建厅起草)
 
  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制定,省生态环境厅起草)
 
  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修改,省水利厅起草)
 
  调研项目——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制定,省生态环境厅起草)
 
  黑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制定,省住建厅起草)
 
  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修改,省林草局起草)
 
  黑龙江省农田水利条例(修改,省水利厅起草)
 
  原文如下:
 
  省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
 
  省政府立法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全面贯彻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三届一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突出促进经济发展、公共安全管理、生态资源保护等重点领域立法,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充分发挥立法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龙江中的重要作用。
 
  列入省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项目共49部(按制定、修改排序),其中地方性法规42部,省政府规章7部。
 
  一、地方性法规项目(42部)
 
  (一)年内提请审议项目8部。
 
  1.黑龙江省促进数字经济条例(制定,省工信厅起草)
 
  2.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制定,省公安厅起草)
 
  3.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制定,省医保局起草)
 
  4.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修改,省营商环境局起草)
 
  5.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修改,省自然资源厅起草)
 
  6.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修改,省公安厅起草)
 
  7.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修改,省应急管理厅起草)
 
  8.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改,省住建厅起草)
 
  按照清理工作安排和有关改革任务推进要求,适时提报需要废止、修改有关的地方性法规。
 
  (二)预备项目20部。
 
  1.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办法(制定,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起草)
 
  2.黑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制定,省生态环境厅起草)
 
  3.黑龙江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制定,省住建厅起草)
 
  4.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制定,省商务厅起草)
 
  5.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制定,省生态环境厅起草)
 
  6.黑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制定,省测绘地信局起草)
 
  7.黑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制定,省教育厅起草)
 
  8.黑龙江省慈善条例(制定,省民政厅起草)
 
  9.黑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省工信厅起草)
 
  10.黑龙江省开发区条例(制定,省商务厅起草)
 
  11.黑龙江省投资服务保障条例(制定,省营商环境局起草)
 
  12.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制定,省知识产权局起草)
 
  13.黑龙江省促进革命老区建设发展条例(制定,省老促会起草)
 
  14.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修改,省水利厅起草)
 
  15.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修改,省教育厅起草)
 
  16.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条例(修改,省教育厅起草)
 
  17.黑龙江省消防条例(修改,省消防救援总队起草)
 
  18.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修改,省中医药管理局起草)
 
  19.黑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改,省市场监管局起草)
 
  20.黑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修改,省民族宗教委起草)
 
  (三)调研项目14部。
 
  1.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制定,省生态环境厅起草)
 
  2.黑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制定,省住建厅起草)
 
  3.黑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制定,省粮食局起草)
 
  4.黑龙江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制定,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起草)
 
  5.黑龙江省养老服务条例(制定,省民政厅起草)
 
  6.黑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制定,省国资委起草)
 
  7.黑龙江省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制定,省营商环境局起草)
 
  8.黑龙江省统计管理条例(制定,省统计局起草)
 
  9.黑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制定,省司法厅起草)
 
  10.黑龙江省质量促进条例(制定,省市场监管局起草)
 
  11.黑龙江省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制定,省商务厅起草)
 
  12.黑龙江省边境管理条例(制定,省外办起草)
 
  13.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修改,省林草局起草)
 
  14.黑龙江省农田水利条例(修改,省水利厅起草)
 
  二、省政府规章项目(7部)
 
  (一)年内提请审议项目1部。
 
  黑龙江省城镇房屋使用维护与结构安全管理规定(制定,省住建厅起草)
 
  按照清理工作安排和有关改革任务推进要求,适时废止、修改有关的省政府规章。
 
  (二)预备项目2部。
 
  1.黑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制定,省司法厅起草)
 
  2.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改,省科技厅起草)
 
  (三)调研项目4部。
 
  1.黑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制定,省人防办起草)
 
  2.黑龙江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制定,省地震局起草)
 
  3.黑龙江省实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细则(制定,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起草)
 
  4.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修改,省民政厅起草)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要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注重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转化为地方立法,坚持问题导向,确定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大、影响面广、有紧迫需要的重点项目。起草、审查中涉及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和重大立法事项的,要依规及时履行向省委请示报告程序,确保党的领导在立法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
 
  (二)严格执行立法计划。各起草责任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要进一步加强与省人大有关专委会及常委会法工委的沟通、协调和配合,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要主动邀请省人大有关专委会及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指导,并积极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司法厅要及时跟踪了解各起草单位落实立法工作计划情况,督促按时保质提交送审稿。对送审的立法项目要抓紧组织审查,及时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着力提高立法质量。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从省情和实际出发,围绕行政立法当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高调查研究实效,确保立法遵循和体现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扩大社会参与,完善立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机制,深入基层和群众开展立法调研,使立法广泛凝聚各方智慧,反映人民意愿。加强专家论证和审查把关,确保省政府提报的法规草案和制定的规章经得起审查。
 
  原标题: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