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入河(海)排污口现场排查溯源工作手册(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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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为进一步落实《上海市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沪环水〔2021〕199号)的相关要求,统一全市入河(海)排污口的排查溯源标准,实现“有口皆查、应查尽查”的目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6月1日公开发布《上海市入河(海)排污口现场排查溯源工作手册(试行)》(下称《工作手册》),供在全市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中使用。
 
  《工作手册》包括排污口排查、排污口监测、排污口溯源等多方面内容。
 
  文件显示,排污口排查的对象是指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等向河道、湖泊 及杭州湾近岸海域排污(水)的排污口。入河排污口排查的河道、湖泊范围参照《上海市河道(湖泊)报告》, 入海排污口排查的范围为本市杭州湾海岸线。
 
  排查工作主要以现场排查为主, 对人工排查难以到达及重点关注的区域,采用技术手段开展技术强化排查, 实现排查无遗漏,应查尽查。其中,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选择河道湖泊常水位(低水位)时段开展排查,以提高现场排查的效率和质 量。现场排查分为水上排查和水下排查。水下排污口的排查可采用无人船+侧扫声呐技术方法开展排查,在无人 船底部搭载侧扫声呐,以人工遥控的方式沿河岸进行侧扫作业。
 
  本次排查是“全口径”排查,对现场遇到的各类型排口,在无法确定 排水来源、排污口类型的情况下,可先按排污口进行登记,待后期溯源进 一步予以识别,实现排查范围内“有口皆查、应查尽查”。
 
  排污口排查在现场排查过程中,针对存在有水排放且具有采样条件的排污口开展监测。开展至少 1 次现场快检或实验室检测,推荐使用现场快检,现场快检 结果填入排查系统中,若开展实验室检测,其监测结果后续填入排查系统。
 
  监测点位可根据排放方式、测流条件和污水收集排放特征等因素具 体确定,管道类原则上在管道出水口处采样,沟渠等排污口尽量选择污水混合均匀、水质较稳定的位置采样。采样水体水浅时,避免搅动底泥,采样样品较为浑浊的,静置后取 上清液测试。水下排口,现场可溯源确定入河前第一监测井位的,可对监测井位 流动水进行采样检测。如有需要,积水检测情况可参考。
 
  排污口溯源:在结合全面排查、水质、水量监测结果的基础上,明确污水来源,确 定责任单位。对于排污口现场情况简单,完成现场排查同时可直接溯源, 对于现场无法溯源的排污口,依据排污口排水、管网连通情况等复杂程度, 开展第二级资料+现场调查溯源和第三级攻坚溯源工作。排查阶段现场同步溯源(第一级溯源)、资料+人工排查溯源(第二级溯源)、技术溯源(第三级溯源)。
 
  对于在溯源过程中发现排污口存在的问题,填写入河排污口综合信息 平台,便于后续制定“一口一方案”并开展整治。
 
  《工作手册》全文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