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优化本市重大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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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优化本市重大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
 
沪环评〔2022〕97 号
 
各区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第十二次党代会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稳经济、扩内需的决策部署,发挥有效投资的关键作用,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上海经济恢复与重振,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重大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环环评〔2022〕39号)要求,进一步强化环评保障,在守牢生态环境质量和安全底线的同时,持续巩固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加强统筹协调,提升审批效率,强化环保监管,全力推进“十四五”规划重大工程、水利及交通基础设施、城市环境基础设施、能源保供、涉及补链强链的高技术产业等重大项目落地见效,促进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优化环评事前服务
 
  (一)建立环评管理台账。按照生态环境部环评审批“三本台账”管理要求,依托国家、市级、利用外资等三个层面的重大项目,形成我市重大项目环评管理台账,积极服务重大项目落地。其中,国家重大项目指列入生态环境部环评审批“三本台账”管理的项目。市重大项目指列入上海市重大工程建设计划的项目。利用外资项目指列入上海市重大外资项目清单的项目。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建立并动态更新市重大项目环评管理台账(格式样张见附件1),及时准确掌握项目基本信息,定期跟踪调度环评审批进度。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可参照建立区重大项目环评管理台账。
 
  (二)健全跨部门沟通协商机制。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与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商务、水务、绿化市容、规划资源等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在前期研究阶段,积极参与重大项目的选址选线、方案论证等工作,预防出现触碰法律底线的“硬伤”。在手续办理阶段,指导建设单位依法开展环评文件编制和公众参与工作,与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等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做好衔接。在建设和运营阶段,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依法合规开展竣工环保自主验收工作。
 
  (三)提升环评服务信息化水平。在前期研究阶段,依托上海市“三线一单”应用管理在线系统,指导和帮助建设单位智能分析研判意向选址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准入要求的相符性,及时规避在禁止和限制开发区域选址建设。在手续办理阶段,重大项目(除保密项目外)可通过“一网通办”实现在线申请、网上受理、实时查询、电子批文等环评审批服务。依托上海市环评审批综合管理业务系统,实现“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划环评审查、项目环评审批、环评信息发布等环评全生命周期“一网统管”,持续做好我市环评审批信息与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申报和审批系统的数据对接和联网报送工作。在建设和运营阶段,依托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服务平台,指导和帮扶建设单位及时公开建设项目开工前信息、施工过程中信息和建成后信息。建设完善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管理系统,强化重大项目环保事中事后监管。
 
  (四)提供个性化精准服务。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专人服务机制,明确重大项目的对接联系人、环评形式、服务措施等,并按照“一事一表”编制重大项目环评审批服务单(参考样式见附件2),确保政策传达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对重大项目环评管理台账内当年开工的重大项目,及时分类梳理环评管理要求,优化简化环评文件编制。对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重大项目,明确环评审批部门并指导建设单位及早启动、加快编制环评文件;对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重大项目,由各区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建设单位在建成投产前完成网上备案;依法无需开展环评的,明确告知建设单位。指导符合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要求的入园建设项目,简化政策和规划相符性分析、选址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等,共享园区基础设施的相关评价内容。指导建设单位共享共用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数据和产业园区的环境监测数据,便利环评文件编制。指导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简化优化编制内容和技术要求。
 
  (五)主动帮扶解决技术难题。充分利用生态环境部全国环评技术评估服务咨询平台、上海市生态环境局“e小二”在线咨询平台以及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发挥技术评估机构和行业专家优势,对建设单位和各区环评审批部门有关咨询即收快办,及时予以回复或组织远程会诊,协助解决项目环评技术难题。定期开展环评政策宣讲,指导和帮扶基层审批人员、建设单位、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知晓环评管理新政。
 
  二、提升环评审批效能
 
  (六)畅通环评审批“绿色通道”机制。对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重大项目可实施技术评估提前介入、公示和审查同步开展、申请材料容缺受理、专人跟踪服务等举措,在既定的环评审批承诺时限内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间,优化环评审批服务方式。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21年版)》,对纳入名录的重大项目实施分类管理,名录未做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环评管理。对确有必要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按程序报生态环境部认定后实施。
 
  (七)聚力重点区域和重点产业建设。建立健全三线一单、规划环评、项目环评“三位一体”的环评管理联动机制,持续深化重点区域“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充分发挥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和专项规划环评的宏观引导作用,指导建设项目依法合规落地。位于自贸区临港新片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等重点区域的重大项目,符合所在区域环评改革支持政策的,可分类享受环评豁免、环评降等、告知承诺、两证合一、公参简化、容缺受理等改革措施。市生态环境局将根据我市重点区域和产业发展需求,因地制宜地深化和拓展重点区域环评改革支持政策。
 
  (八)统筹推进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对不涉及禁止开发区域、环境影响简单的城市轨道交通、港口规划和项目,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统筹推进、压茬审查审批。位于本市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区域的重大项目,符合联合实施联动条件的,可分类享受环评豁免、降等、简化、告知承诺等联动政策。
 
  (九)深入推进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合一”。深入推进环评与排污许可衔接改革试点,对符合实施条件的重大项目,优先纳入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合一”实施范围,排污单位可自愿申请实施“两证合一”,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在开展环评审批时同步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实现两项行政许可事项“一套材料、一口受理、同步审批、一次办结”。
 
  (十)探索开展环评“打捆”审批。对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等级公路、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生活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厂、自来水的生产和供应、加油加气站、防洪除涝工程、河湖整治等市政基础设施类重大项目,位于同一行政区划且项目类型相同的,建设单位可向同一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实施环评“打捆”审批。
 
  (十一)健全污染物总量协调机制。由市政府确定的关系到全市发展战略的重大项目,新增的废气、废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难以在所在地区或企业进行削减替代的,报市生态环境局同意后,可在全市范围内平衡。
 
  (十二)突出环评审批重点。铁路、等级公路、城市道路、轨道交通、机场、航道等交通设施类项目,应重点关注噪声、振动等对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综合评估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可行性和合理性,关注群众的环境权益。位于或穿越上海市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及饮用水二级水源保护区的项目应就不可避让性做充分论证,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施工期及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严格审核环境风险评价内容,避免出现遗漏主要风险源或环境保护目标、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不符合要求等问题,防范重大环境风险。严格“两高”项目环评审批,重点审核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有效性,推进减污降碳协同机制。本市“两高”项目范围按照《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执行,有最新要求的从其规定。
 
  (十三)严把环评审批底线。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应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法定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红线要求;项目应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达标排放,项目位于环境质量未达标区的,其措施要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环评文件应数据真实并符合相关环评导则要求,内容不存在重大缺陷和遗漏,污染防治措施具备可行性,结论明确合理;完善环评文件编制质量的日常考核机制,对日常考核问题突出的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加大年度抽查力度,存在严重问题的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及人员实施通报批评及失信惩戒。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十四)督促落实环评要求。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督促重大项目的建设单位主动承担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环评批复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措施落实到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的建设项目,其污染防治措施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对重大项目环评要求落实情况开展检查,加强对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的监管。
 
  (十五)防范“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行为。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高度重视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克服项目建设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确保重大项目稳妥实施、取得实效,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主动对接、及时提醒建设单位落实环评主体责任,掌握项目环评进展,防范“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发生。
 
  附件:1. 重大项目环评管理台账(格式样张)
 
  2. 重大项目环评审批服务单(参考样式)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7 日
 
  (此件删减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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