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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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市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有关要求,规范我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工作,我厅制定了《安徽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7月1日
 
安徽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为有效推动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做好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促进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生态环境部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19〕9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持续优化行政审批,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产生量大或回收利用经济价值高等特定类别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进一步拓宽危险废物利用途径,提高我省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水平。
 
  二、基本原则
 
  改革创新、服务为本。坚持问题导向,紧盯危险废物资源化需求,切实解决危险废物产生、利用方面存在的问题。针对产生量大或回收利用经济价值高的特定类别危险废物开展“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
 
  强化监管、严守底线。强化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监管,在环境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展特定类别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实现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全过程追溯。
 
  三、申请条件
 
  (一)以下单位可以申请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
 
  1. 相应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未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或利用过程不满足所列豁免条件,产生量500吨/年以上、产生源单一稳定、有用组分和有害成分清晰、危险特性明确,可直接作为对应利用单位环境治理或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进行使用的。
 
  2. 相应单位产生的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液晶,回收利用经济价值在100万元/年以上,经对应单位加工处理后直接返回原产生单位作为原材料使用的。
 
  (二)申请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相关单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利用单位和对应产废单位原则上均应在安徽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利用单位最多只能申请接受3家工艺相同或类似单位产生的同类危险废物。超过3家的,应当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持证经营。
 
  2. 利用危险废物替代原料生产的相应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安全等标准要求,产品中所含有害成分含量符合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不高于原产品中的有害成分含量。产品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3. 利用单位和对应产废单位近两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未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未因存在生态环境问题被挂牌督办,未被列为环保警示企业或信用不良企业。
 
  4. 利用单位和对应产废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近两年未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5. 利用单位和对应产废单位能规范管理危险废物,近两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检查考核均为达标;对应危险废物产生项目和利用项目均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制度的有关规定。
 
  6. 利用单位和对应产废单位应联合编制《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许可证管理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方案》(附件2),方案应包括两单位基本情况、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及物理化学特性、接收标准、检测要求、包装贮存和运输要求、利用工艺及设施、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确保危险废物利用符合环境管理要求。
 
  四、工作程序
 
  (一)单位申请
 
  利用单位和对应产废单位应共同填写《安徽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申请表》(附件1),一并将联合编制的《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方案》,分别报送至所在地设区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
 
  (二)市级审查
 
  所在地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收到工作方案后,应结合日常管理情况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对不符合管理要求的,说明情况并予以退回;对符合管理要求的,于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明确审查意见并附带申报材料一并报送至省生态环境厅。
 
  (三)省级审查
 
  省生态环境厅收到市生态环境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后,在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10日的公示,委托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邀请专家开展现场检查和技术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省生态环境厅根据审查报告出具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书面意见,向社会公开。
 
  (四)其它情形
 
  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一般不超过5年。豁免管理期满,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拟继续申请豁免管理的,应当在豁免管理期届满前三个月,共同填写《安徽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申请表》,并将修订完善后的《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方案》,分别报送至所在地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设区市生态环境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出具初审意见并报送至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委托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开展现场核查、出具现场核查报告,根据初审意见和核查报告作出是否延续豁免管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开。
 
  产废单位产生危险废物的原料、工艺发生变化,定向利用单位的利用工艺、设施、产品发生变化,或者利用废物数量超过原豁免管理范围20%的,应重新提交申请。
 
  利用单位和对应产废单位不再继续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应填写《安徽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申请表》,报双方所在地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初步审核。设区市生态环境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初审后,出具意见并报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依据初审意见作出取消豁免管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开。
 
  豁免管理期间,利用单位和对应产废单位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省生态环境厅将视情取消豁免管理资格。
 
  五、环境管理要求
 
  (一)规范化管理要求
 
  利用单位和对应产废单位应严格执行标志制度、应急预案制度、台账管理制度、转移制度、监测制度、申报登记制度等规范化管理制度。
 
  (二)日常监管要求
 
  相关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应加强对利用单位和对应产废单位的日常环境监管。对发现的环境问题,应及时督促整改到位;对不按照既定方案实施利用的,应提请省生态环境厅取消豁免管理资格;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线索,应移交同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应依法依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提交材料清单:
 
  (首次申请的提交材料1~5;延续申请时提交材料1、6,定向利用情况发生变化也应同时提交材料2~5;重新申请时提交材料1~6;取消豁免时提交材料7):
 
  1.产生单位与利用单位签订的危险废物利用合同(有效期内);
 
  2.“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许可证管理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方案(详见编制指南);
 
  3.与“点对点”定向利用有关的产废设施和利用设施环评报告及环评批复意见、竣工环保验收报告等;
 
  4.产生单位危险废物有用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含量要求及检测报告(有CMA章);
 
  5.利用单位最终产品执行质量标准以及有毒有害限值及检测报告(有CMA章);
 
  6.已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活动自评价报告(包括危险废物的产生、转移、有用组分和有害成分含量控制、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利用单位的危险废物利用、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最终产品质量控制及去向等内容);
 
  7.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取消“点对点”定向利用活动的,应提交遗留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废水处理处置措施以及设施所在地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报告;拆除利用设施的,应符合《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要求,并对利用设施所在区域土壤污染状况开展调查,按要求开展污染土壤治理修复或风险管控。
 
  附件2:安徽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方案编制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生态环境部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19〕92号),结合《安徽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实施方案(试行)》有关要求,经XXX公司(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与XXX公司(危险废物利用单位)协商,共同编制和实施XX危险废物(代码为:xxx-xx-xx)“点对点”定向利用方案。
 
  一、危险废物产生情况
 
  分析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主要生产工艺、主要原辅料、主要产品等情况,“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产生环节、产生量、主要组分及含量、有用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及含量、理化特性等,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及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分析“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是否符合“产生源单一稳定、具备一定数量规模、有用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清晰、危险特性明确”的要求。
 
  二、危险废物定向利用情况
 
  分析危险废物利用单位主要生产工艺、主要原辅料、主要产品、产品执行标准、污染物达标排放等情况。
 
  参照危险废物利用项目相应的环评导则,详细分析利用单位危险废物利用工艺的可行性、可靠性、科学性,能对“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作为环境治理或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进行使用。
 
  分析“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有用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及含量、理化特性等是否与利用单位的危险废物利用工艺和设施相互匹配;利用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产品质量控制标准、措施和能力,产品环境风险可控,有稳定、合理的市场需求。
 
  分析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中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采取对应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利用过程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环境管理要求
 
  (一)接收、贮存。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签订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协议,约定双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通过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转移危险废物;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要求,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经营状况。
 
  (二)环境管理制度
 
  利用单位应建立废物分析方案/制度、人员培训制度、环境监测制度、应急预案制度、新产生危险废物的管理计划、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等。
 
  四、结论
 
  从污染环境防治角度,对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项目是否可行、环境风险是否可控、污染物是否新增、以及污染物排放能否稳定达标排放等作出结论。
 
  附件3:安徽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技术审查指南(试行)
 
  本指南适用于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对从事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申请的审查。
 
  一、人员要求
 
  利用单位有环境工程专业或相关专业(化工、冶金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至少有1名具有3年以上从事危险废物管理等相关的工作经历。
 
  二、运输要求
 
  利用单位或对应产废单位应具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或委托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当危险废物符合豁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要求条件时,可按照豁免要求进行运输。
 
  三、包装、贮存要求
 
  利用单位或对应产废单位收集、运输、贮存危险废物的包装容器应不易破损、变形,并能够做到“三防”,利用单位应单独设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并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的要求,贮存能力符合要求。
 
  四、利用技术工艺及配套设备设施要求
 
  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无国家限制、淘汰工艺、设备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能够稳定运行,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按照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备设施。
 
  五、规章制度和环境应急管理要求
 
  利用单位应建立废物分析方案/制度、人员培训制度、环境监测制度、新产生危险废物的管理计划、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有相应的安保措施,意外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具有易燃性、反应性和不相容废物的特别防范措施,以及造成土壤等环境污染时消除污染的保障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