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开展评选污染防治攻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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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地方新闻
  为总结成绩,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22年7月13日,上海发布《关于评选上海市污染防治攻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决定联合开展上海市污染防治攻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
 
  评选范围:
 
  1.先进集体:参与本市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单位和集体,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
 
  2.先进个人:积极投身于本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且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有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等单位集体的工作人员、民间环保人士。
 
  表彰名额设定:上海市污染防治攻坚先进集体50个、先进个人100名。
 
通知原文如下:
 
关于评选上海市污染防治攻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各相关成员单位、各区生态环境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和全市共同努力下,本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阶段性成效,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明显提升。为总结成绩,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市生态环境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决定联合开展上海市污染防治攻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近年来,在本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中作出较大贡献、取得较大成绩、表现较为突出、事迹较为感人的集体和个人。
 
  1.先进集体:参与本市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单位和集体,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
 
  2.先进个人:积极投身于本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且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有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等单位集体的工作人员、民间环保人士。
 
  二、表彰名额
 
  1.表彰名额:上海市污染防治攻坚先进集体50个、先进个人100名。
 
  2.推荐名额:本次评选实行差额推荐,推荐名额按照表彰名额的120%确定,经市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差额确定表彰名单。推荐对象原则上由本市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责任单位推荐,推荐名额要向承担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较重的区、部门倾斜。
 
  三、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持续改善本市生态环境质量。
 
  2.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海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在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开创新局面、展现新作为。
 
  3.污染防治攻坚成效明显。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扎实推进“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中作出突出贡献。
 
  (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具有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认真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致力于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德才兼备,爱岗敬业,作风扎实,遵章守纪,廉洁自律,近3年无违法违纪记录。
 
  2.从事环保相关业务能力突出。环保相关业务知识扎实,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的能力强,在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中表率作用和带头作用明显。
 
  3.污染防治攻坚取得显著成绩。在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推进“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加快生态保护和修复、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和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行动等工作实践中,真抓实干、开拓创新,成绩显著、事迹突出。
 
  四、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民主推荐。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自下而上严格履行民主推荐程序。各推荐单位广泛听取意见、充分酝酿讨论,对照评选条件,集体研究决定,择优提出推荐对象,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严格审核把关,经差额推荐、民主评审后综合评定,提出拟表彰对象建议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正式确定表彰对象。严格执行“两审两公示”,即由推荐单位初步审核同意推荐后,推荐对象要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领导小组对各单位报送的推荐材料进行复审,提出拟表彰建议对象名单,并在本市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根据公示情况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二)严格评选标准。坚持好中选优,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等作为衡量标准,推荐对象要有突出事迹,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严格落实征求意见程序,就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干部,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公安等部门意见;就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企业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公安、审计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加强诚信审核,推荐对象凡有弄虚作假、隐匿或谎报身份等违背诚信行为,一经核实,一票否决,取消推荐资格。
 
  (三)突出攻坚一线。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重点向长期在条件艰苦、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工作的同志倾斜;副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局级及以上的单位和干部不参加评选;先进个人中处级干部比例严格控制在20%以内,集体参照执行。
 
  (四)严肃评选纪律。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集体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对于在推荐评选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按时报送材料。按照填表说明认真填写《上海市污染防治攻坚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1)《上海市污染防治攻坚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附件2)《先进集体征求意见表》(附件3)《先进个人征求意见表》(附件4)《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附件5)《先进集体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6)《先进个人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7)。所有评选表彰表格均可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网站(https://sthj.sh.gov.cn)下载,不得随意调整格式。审批表填报准确、内容详实,公章加盖完整。事迹材料重点反映工作实绩,客观真实、重点突出、表述准确、文字简练,字数在1500字左右,统一使用A4纸双面打印。
 
  审批表、公示情况说明经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委区政府(推荐单位)审核后加盖公章,连同汇总表、征求意见表等推荐材料于8月15日前一并报送至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表和征求意见表报送一式三份,审批表和汇总表同时报送电子版。
 
  五、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上海市污染防治攻坚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上海市污染防治攻坚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证书,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六、组织领导
 
  市生态环境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成立上海市污染防治攻坚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
 
  各推荐单位要高度重视评选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按时完成推荐工作。各区可相应成立推荐评选机构,其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局。
 
  联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干部人事处
 
  联 系 人:袁怀振   23115699
 
  高辰棣   23117432
 
  传    真: 63555225
 
  通讯地址:黄浦区大沽路100号1116室
 
  邮政编码:200003
 
  电子信箱:sthjjpx@163.com
 
  附件:1.上海市污染防治攻坚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2.上海市污染防治攻坚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
 
  3.先进集体征求意见表
 
  4.先进个人征求意见表
 
  5.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6.先进集体推荐对象汇总表
 
  7.先进个人推荐对象汇总表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