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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项目环评打捆审批工作的通知
鲁环发〔2022〕10号
各市生态环境局、有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加快建设项目投资落地,按照《关于优化小微企业项目环评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49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环环评〔2022〕39号)、《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的若干意见》(鲁环发〔2020〕48号)等文件精神,现将项目环评打捆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环评打捆审批总体要求
环评打捆审批,即同类型建设项目在办理环评手续时,可打捆编制一个环评文件,由环评审批部门出具统一的环评批复。所有建设单位作为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分别对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进行建设,承担各自项目的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二、项目环评可打捆审批的情形
(一)小微企业项目
产业园区(含产业聚集区、工业集中区等)内同类型小微企业项目环评开展打捆审批需符合以下条件:
1.产业园区已完成规划环评或跟踪评价并落实相关要求;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环评类别为报告表;
3.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或溶剂油墨或溶剂型胶黏剂使用量在打捆后的总和应小于10吨。
(二)基础设施项目
同类型基础设施项目(包括等级公路、城市道路、生活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厂等项目)环评开展打捆审批需符合以下条件: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环评类别为报告表;
2.位于相同市级或县级行政区且项目类型相同。
三、项目环评打捆审批实施规范
(一)环评报告表编制。参照单个建设项目环评编制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和环评导则,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园区规划环评要求,编制环评报告表,提出统一污染防治措施。报告表编制可简化规划环评中区域环境质量现状、气象和水文地质资料、政策和规划符合性分析、选址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跨区域环境影响、主要资源环境制约因素、现有环境问题以及解决方案等,共享园区基础设施的相关评价内容。污染物总量替代应按照各项目污染物排放量总和统一落实,同时明确各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
(二)环评报告表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打捆审批与单个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程序一致。若打捆项目涉及多个同级行政区域环评审批部门审批的,由上一级环评审批部门打捆审批。对存在争议的打捆环评报告表,如果异议未能得到妥善解决的,应中止项目环评打捆审批。
(三)事中事后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监管,发现建设项目未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有关要求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四、有关要求
(一)各市环评审批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项目环评打捆审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要主动向辖区企业宣传环评打捆政策,对有打捆意向的,主动帮助企业确认是否符合环评打捆条件,做好环评打捆审批全过程的政策帮扶和跟踪指导。
(二)各级环评审批部门要履职尽责,守好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底线,严把环评审批关,确保环评审批质量。环评打捆由企业或园区管理部门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要求开展环评打捆审批。
(三)沿黄重点地区工业项目环评打捆审批需在省级认定的合规园区内实施,严格落实《关于“十四五”推进沿黄重点地区工业项目入园及严控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21〕635号)要求。
各市要积极总结环评打捆审批服务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形成典型案例,及时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7月11日
原标题: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项目环评打捆审批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