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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关于做好2022年度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有关单位:
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产生,助力碳达峰碳中和,依据《“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关于持续做好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通知》(津发改环资〔2021〕119号,以下简称《通知》)等,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2年纳入强制性审核名单
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天津市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等要求,确定因 “双超” “双有” “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 “年取水量20万吨以上” 纳入2022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82家(详见附件1)。
自愿清洁生产审核,由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通知》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二、重点环节及时限
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1个月内公布企业相关信息,2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1年内完成审核,并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送区发展改革委和区生态环境局。实施完成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后,及时向区发展改革委和区生态环境局申请验收。对因停产或关闭等原因不具备清洁生产审核条件的企业,由所在区相关部门核实(“双超”“双有”类别企业由区生态环境局核实,其他类别企业由区发展改革委核实),并出具书面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三、加强组织实施
各区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宣传培训、强化监管服务,书面通知本区纳入强制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督促企业按照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按时报送审核报告,及时实施清洁生产方案、申请验收,确保纳入强制审核的企业按进度要求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工作。各区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完善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辖区内每一家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从名单确定到通过评估、验收各环节的档案信息完整可查。
四、按时报送信息
各区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做好本区清洁生产总结评估工作。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将上季度工作进度情况表(附件2)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于次年5月15日前,按照《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报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总结的通知》要求,将上一年度清洁生产审核情况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严格执法检查
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区清洁生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服务,通报各区清洁生产工作整体开展情况和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审核、评估、验收等情况。市区两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清洁生产执法检查,对未按规定公布信息、不按期开展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