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十四五”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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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2022年7月20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云南省“十四五”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提出,到2025年,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城镇水污染防治体系,基本消除劣V类水体和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九大高原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持续提高,六大水系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云南省“十四五”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明确主要任务如下:
 
  (一)严格管控涉湖涉河项目
 
  对全省涉湖涉河项目,除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外,要对照涉及重点流域的各专项规划和《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泊革命”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九大高原湖泊“三区”管控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从严进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
 
  1. 岸线保护区、保留区内项目。严格对照六大水系干流和九大高原湖泊岸线保护与利用有关规划要求,在岸线保护区,对可能影响保护目标实现的建设项目不予立项;在岸线保留区,严格按照保留用途的相关规定进行项目立项。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保护区、保留区和金沙江干流岸线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以及保护生态环境、已建重要枢纽工程以外的项目。(责任单位: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投资职能处、科、股室)
 
  2. 涉及边界线管控项目。对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突破临水控制线进入或伸入河道的岸线利用项目,逾越临水边界线的非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外缘边界线以内的城镇建设和工业发展项目,不予立项。(责任单位: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投资职能处、科、股室)
 
  3. 九湖流域项目。在湖泊生态保护核心区,除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防洪防护安全工程、生态工程、码头和道路(步道、廊道、绿道)等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增建设项目。在湖泊生态保护缓冲区,禁止新增工业项目、商品住宅等项目,严禁审批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在湖泊绿色发展区,对建设用地无严格论证的旅游、休闲、康养等产业项目、在湖泊面山区域连片开发房地产项目,不予立项。在湖泊流域面山区域,审批权限在县级的开发建设项目,上提一级审核后按照原审批权限进行审批。(责任单位: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投资职能处、科、股室)
 
  (二)推进涉水生态环保项目建设
 
  围绕重点流域治理目标,以九大高原湖泊和六大水系干流为重点,统筹水污染防治、水环境保护、水生态修复重点任务,从预防、保护和治理三个方面着力,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环境综合治理、水源地保护等项目建设。
 
  1. 水污染防治项目污水处理工程建设重点向中小城镇及农村倾斜,加快推进经济相对发达、居民集中的建制镇和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动重要区域、重要湖库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对九湖、赤水河流域、乌江流域、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等重点区域,加大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力度;在有条件的地方推进雨污分流设施建设。污水管网工程建设优先解决环境敏感地区污水配套管网不足问题,加快老旧破损管网修复更新和污水管网防渗处理改造,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推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厂网一体化”,完善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在水资源短缺流域,加强再生水利用、污水资源化等工程建设,提高水资源利用水平和效率。加快推进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优先解决污泥产生量大、污染隐患严重和对流域水环境威胁较大地区的污泥处置问题,推进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置。持续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支持生活垃圾焚烧、厨余垃圾、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责任单位: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资环、地区、基础等相关处、科、股室)
 
  2. 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在九湖周边有条件的地区,推进生态缓冲带、生态隔离带建设,减少农业面源污染等直接进入水体。在赤水河、乌江等流域上游地区加大污染防治和环境治理力度,提高减污降碳能力。以六大水系主要干支流河段、九湖主要入库河流为重点,因地制宜建设河道(湖库)截污工程,开展污染底泥清淤,加强清淤底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开展河道(湖库)沿岸生态护坡、生产缓冲带建设。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禽畜粪污资源化利用、农作物秸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有序推进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农经、地区、基础等相关处、科、股室)
 
  3. 水源地保护项目。以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为重点,推进城市、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保障重点供水工程水质安全。(责任单位: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农经、地区、基础等相关处、科、股室)
 
  (三)推动流域绿色发展
 
  1. 严守生态保护空间。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减少重点流域内人口压力,按照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谋划经济社会发展,最大限度留足绿色高质量发展空间。切实转变“环湖造城、环湖开发”发展模式,在相关法律法规、意见办法明确禁止的区域,不得建设房地产、旅游景点、高尔夫球场等设施,严禁各类旅游设施、餐饮客栈侵占湖体,坚决清理整顿以文旅、康养等名目打“擦边球”进行沿湖贴线开发行为。坚决制止围垦占用、巧立名目侵占湖泊湿地行为。在有条件的地方有序推进退耕还湖还湿,优化生态功能布局。配合做好九湖沿岸违规违建整改后续工作,坚持依法治河治湖,对各类涉湖涉河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责任单位: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规划、城镇化、投资、农经、地区、社会等相关处、科、股室)
 
  2. 推动产业绿色发展。改变传统粗放型生产消费模式,调整区域流域产业布局,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因地制宜发展高效农业、现代服务业等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产业。在洱海、抚仙湖等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开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探索,推进重要湖泊流域绿色发展。推动《云南省“十四五”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云南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实施细则(试行,2022年版)》落实,强化资源环境硬约束,严格产业准入门槛,坚决制止产能严重过剩、污染物排放量大、环境风险突出的产业输入,建立重污染产能退出机制,倒逼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责任单位: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产业、农经、资环、基础等相关处、科、股室)
 
  (四)健全完善体制机制
 
  进一步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综合考虑山水林田湖草沙等自然生态要素,协同建立基于水环境质量、生态流量保障等综合指标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进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协同治理。推动排污权、碳排放权、水权交易,探索建立重点流域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全面完成3200万亩改革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改革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严格落实河(湖)长工作机制,抓好年度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单位: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农经、基础、资环、价格收费等相关处、科、股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