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
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关于征求《四川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四川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安排,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关于改进和完善中央补助地方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研究起草了《四川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工作安排,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8月5日至8月11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8月5日
四川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安排,加强项目管理,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关于改进和完善中央补助地方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发展改革委是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组织实施部门,主要负责组织督促有关地方编制、批复相关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或方案,组织有关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申报项目并进行初审,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申请报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要求和补助标准分解年度投资计划,做好年度投资计划的整体实施管理,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等。
第三条 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对项目申报、建设管理、信息报送等履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原则上由项目直接管理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承担,主要负责对项目建设程序、建设进度、资金到位、资金使用、建设内容和信息报送等情况开展检查,及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主动报告项目实施存在的问题。
第四条 项目单位是年度投资计划申报、执行以及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实施和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承担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严格履行项目审批程序,按要求提供真实的项目申报材料,按照批复建设内容、规模和工期组织建设和竣工验收工作,及时、准确、完整报送项目建设信息,自觉接受检查和督查。
第二章 资金申请报告编制
第五条资金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建设地址、建设工期、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资金到位和完成情况、项目绩效目标等),在建项目需补充项目进展情况,拟建项目需说明项目能于申报计划年度的6月底前开工;
(三)申请专项投资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项目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情况,并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
第六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附具以下文件:
(一)按照投资管理权限,由地方行政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其批复;
(二)项目土地预审、规划选址、社会稳定风险评价、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意见等前期审批要件。相关环节审批时间早于计划年度2年以上的,审批单位需确认审批内容是否有效;
(三)项目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
(四)项目单位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证明;
(五)项目建设资金到位证明。项目资金到位率至少达15%,已开工建设的项目投资完成率不能超过50%,PPP等吸引社会投资的项目需提供PPP等相关协议并明确中央预算内投资权益归属;
(六)项目真实性承诺书;
(七)当地财政承受能力证明;
(八)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要求补充提供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资金申请报告审查和上报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步审查:
(一)建设内容符合专项支持方向,总投资、建设工期合理;
(二)项目相关文件真实、有效、合规、完备,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三)项目未重复申请其他中央资金;
(四)项目符合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各项要求,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对通过初步审查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在委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按程序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四章 投资计划分解下达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切块下达我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后,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治理重点合理制定资金分解方案,明确建设任务和工作要求等。
(一)对于沱江流域(内江—自贡—泸州段)水环境综合治理与可持续发展试点流域项目,在当年平均补助比例基础上上浮10%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二)对于试点流域以外项目,统筹剩余额度按照统一比例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十条 资金分解方案经省发展改革委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报省政府,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下达有关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并抄送财政厅。
第十一条 有关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收到年度投资计划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转下达。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和监理制,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专项投资,要做到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转移、侵占或挪用。
第十三条 有关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在重大项目库实行按月调度,如实填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时向国家、省发展改革委报送信息。要切实履行信息填报责任,加强数据审核,并对项目建设信息反映的苗头性问题及时给予解决。
第十四条 日常监管责任单位要按规定履行制定监管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检查、督促问题整改、报告重大问题、审核信息填报等职责,监管责任人跟踪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原则上做到“三到现场”,即开工到现场、建设到现场、竣工到现场,及时主动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重要情况和问题。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年度投资计划下达的建设任务组织实施,项目建成后要及时申请开展竣工验收。确需调整建设主体、建设地点和范围、建设规模、总投资、工艺和标准等的项目,要按程序重新报原审批、核准或备案部门调整,并将调整结果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六条 有关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检查力度,采取督促自查、实地调研抽查、联合有关部门不定期检查、专项监督检查等多种方式监管,深化现场督查。项目单位要主动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审查和督查,如实提供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和情况。省发展改革委对于当年度投资计划项目,至少开展一次现场监督检查。对于督查和调度等发现的问题,要逐项督促整改,其中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停止、核减、调减或收回专项投资的惩戒;或在一定时期停止其申报资格,将项目单位列为失信单位,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
(一)违反承诺、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或重复申请专项投资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投资的;
(三)前期工作不充分,项目未按要求开工建设的;
(四)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规模的,或调整后不及时报告的;
(五)未按承诺落实资金,项目建设进度缓慢或无法按合理工期完成建设的;
(六)不配合检查或督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过重大项目库报告相关项目信息或录入信息不全、错误等,影响对项目情况进行调度的;
(八)未执行招投标等项目实施管理规定的;
(九)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有关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有下列行为或报送的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要责令当地限期整改,并视情况调减其专项投资安排规模,在一定时期暂停安排当地同类项目,或者暂停其申报资格。
(一)不配合检查,或者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投资的;
(二)审核项目不严,造成投资损失或重复安排专项投资的;
(三)违规审批,造成项目开工和建设拖期的;
(四)督促项目实施不力,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较差(包括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
(五)未执行质量管理等相关项目实施管理制度,日常监管问题较多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