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市协同立法 骆马湖水环境治理体系有了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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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2022年8月8日,经宿迁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宿迁市骆马湖水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正式颁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这也是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首部设区市协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位于宿迁、徐州两市之间的骆马湖,是江苏省第四大淡水湖,也是两市共有的重要饮用水源地,还是南水北调东线工程重要的调蓄水库,具有较高的生态区位价值与资源优势。
 
  然而,长久以来骆马湖管理事项多、层级多,特别是“三无”船舶、圈圩养殖、围湖造地、非法捕捞、面源污染等突出环境问题治理难度大。
 
  为此,宿迁积极探索以立法形式加强骆马湖管理,宿迁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将《条例》列入2021-2022年度立法计划,安排宿迁市生态环境局起草《条例》(草案)。
 
  《条例》共分七章四十三条,紧紧围绕骆马湖水生态环境保护这一关键,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着眼点,以完善管理体制机制为抓手,落实水污染防治要求,强化水生态修复措施,加大水环境监管力度,明确区域协同机制,并逐项明晰法律责任。
 
  为强化骆马湖水环境保护工作,《条例》规定,骆马湖区域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骆马湖水环境质量负责,落实骆马湖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按要求,宿迁市政府不仅要将骆马湖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还要建立骆马湖水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统筹协调骆马湖水环境保护重大事项。”宿迁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
 
  与此同时,《条例》进一步健全资金保障机制,明确将骆马湖水环境保护经费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财政资金主要用于水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运营、污染物清理处置、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等事项,并支持、引导金融组织、社会资本参与骆马湖水环境保护。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还将预防和减轻水环境影响作为重要内容之一,要求骆马湖区域内的产业布局、农业种植、旅游开发、体育赛事等涉湖涉水活动应当采取相关措施预防、减少对骆马湖水环境的影响。
 
  此外,《条例》中还同步建立船舶污染防治、污染物处理等制度。“翻看《条例》,我们发现,‘三无’船舶不得进入骆马湖区域,进入骆马湖区域或者入湖河道的船舶应当配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长期关注骆马湖水环境保护的宿迁市民蔡先生说,《条例》各项规定既有针对性,又具操作性。
 
  关于骆马湖区域的禁止行为及违反禁止行为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条例》重点要解决的问题。《条例》第十六条共设置了十四项禁止行为,并在第六章“法律责任”中,针对违反禁止行为分类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据宿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此前立法调研发现,在骆马湖区域设置水上餐饮,容易导致经营产生的污水、垃圾直排入湖,严重破坏骆马湖水环境,是骆马湖主要污染源之一。鉴于此,《条例》规定,在骆马湖区域内设置水上餐饮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拖离或拆除,逾期不拖离的,予以拖离;不能拖离或者不拆除的,代为拆除,所需要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虽然《条例》尚未正式施行,宿迁市公安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等8部门已对照《条例》关于“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骆马湖湖区禁钓区,并向社会公布”的规定,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骆马湖水域垂钓行为的通告》,源头管控骆马湖污染问题。此外,《条例》还推动了建立水生态修复制度、生态环境准入制度、水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机制和区域协同监测、协同执法机制等,全方位保护骆马湖水环境。就区域协同来说,《条例》要求采取联合湖长制、联合监测、联席会议、协同执法等方式,开展骆马湖水环境保护跨行政区域合作。
 
  更为关键的是,此次,宿迁与徐州开展协同立法,以宿迁起草的《条例》(送审稿)为蓝本,两市共同修改确认,形成主要制度一致、具体措施有别的双文本,切实在法治层面解决骆马湖跨区域水环境保护重点事项行政区间隔阻问题,同向发力、齐抓共管,更好守护骆马湖水环境。
 
  当前,《徐州市骆马湖水环境保护条例》也已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颁布。
 
  供稿: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原标题:两市协同立法 骆马湖水环境治理体系有了新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