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对15个县市启动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派驻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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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随着第二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全面完成,我省启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派驻监察工作,计划对15个县(市)实施派驻监察。
 
  根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制定印发的2022年生态环境保护派驻监察工作计划,经过前期充分的调研摸底、谋划部署,省生态环境保护第一督察局对会宁县开展派驻监察,省生态环境保护第二督察局对嘉峪关市铁合金行业开展派驻监察,省生态环境保护第三督察局对古浪县开展派驻监察,省生态环境保护第四督察局对静宁县开展派驻监察,省生态环境保护第五督察局对武山县开展派驻监察。各督察局在执行派驻监察任务的同时,严格落实中央和省上关于统筹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采取各项督导帮扶措施,助力企业高效健康复工复产。第二督察局先后赴嘉峪关市、玉门市对大友铁合金2×33000KVA工业硅矿热炉及配套烟气余热发电项目、玉门抽水蓄能电站项目、酒泉市浩海煤化有限公司、勤业化工有限公司等13处进行调研督导帮扶,现场确认新建项目建设进展以及“三同时”落实情况,就企业存在的环境保护工作困难和疑惑进行解答帮助,对在产企业的环境保护管理能力和污染防治管理水平进行“把脉”。第三督察局对武威市36家化工企业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摸清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现状,针对发现的问题,结合企业实际现场提出具体整改意见,推动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其他县(市)的派驻监察正在按计划推动开展。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派驻监察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政治实践和制度安排,也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力举措和具体抓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和《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作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延伸和补充,形成督察合力,可以采取例行督察、专项督察、派驻监察等方式开展工作。派驻监察的组织形式及督察对象、内容、方法、整改等方面工作可参照例行督察,具体安排应当根据督察事项确定。此次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派驻监察以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局为实施主体,以15个县(市,含县级重点行业及部门)为对象,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规划计划情况,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落实情况,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及转办信访件、生态环境警示片整改落实情况,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解决情况等为主要内容,工作方式包括走访问询、调阅资料、座谈交流、列席会议、实地调查等,派驻监察时间5天。
 
  各督察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在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派驻监察过程中持续学好用好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及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法规制度,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对照生态环境保护派驻监察的要求和程序开展工作,相关县(市)全力配合保障,确保有序高效完成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派驻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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