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 《山东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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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近日,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联合对《山东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生态工业园区是工业领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领域。2017年,原省环保厅、省科学技术厅、省商务厅根据《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编制指南》等文件,制定印发了《山东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鲁环发〔2017〕318号),启动了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工作。目前,我省已有9家园区获批国家级生态工业园区,居全国第二位,7家园区获批省级生态工业园区。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深入推进,《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当前的工作需要,且《管理办法》将于2023年1月到期,为此,我们组织修订了《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由现行的5章22条修改为5章27条,包括总则、申报和建设、验收和命名、监督管理、附则。
 
  第一章总则,包括5条。详细阐述了生态工业园区内涵,明确了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创建原则等内容。
 
  第二章申报和建设,包括7条。对创建园区申报条件、不得申报的情形、申报方式、申报材料等作出规定。
 
  第三章验收和命名,包括8条。对生态工业园区的验收方式、内容、程序、验收材料等方面作出规定;对创建园区命名前进行公示公告的内容、期限、程序等方面作出规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包括4条。对获得命名的生态工业园区提出具体相关工作要求;对获得命名的生态工业园区开展复查的时限、方式、内容及动态管理机制等方面作出规定。
 
  第五章附则,包括3条。提出《管理办法》修订前后批准开展建设的园区验收适用要求,规定了《管理办法》的解释主体及生效日期。
 
  《管理办法》还包括6个附件,分别是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编制大纲、技术报告编制大纲、环境守法承诺书、建设指标、建设指标解释、标牌规格。
 
  三、主要修订情况
 
  结合当前生态文明建设任务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求,按照“适当调整、规范流程、强化监管”的原则,对《管理办法》中部分内容和指标体系进行了优化和调整。
 
  (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创建申报条件,严把创建质量。增加了工作原则,将“自愿申报、择优遴选;统筹推进、注重实效;创新机制、示范推广”作为生态工业园区创建工作原则。完善了管理机制,将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修改为工作推进机制。严把创建质量,明确了园区近3年不得申报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的7种情形。统一和规范创建申报材料,增加了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编制大纲、技术报告编制大纲、环境守法承诺书等,统一和规范了创建申报材料格式。
 
  (二)进一步规范创建流程,强化监督管理。将碳达峰碳中和、“三线一单”、园区规划环评等相关要求确定为园区创建的必选项,同时在验收申报材料中,增加了园区规划环评的相关内容,提高了园区建设标准。将对已命名的生态工业园区由每三年复查一次修改为每两年复查一次,进一步加强生态工业园区的监督管理。
 
  (三)进一步优化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指标,形成具有前瞻性的指标体系。设置经济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绿色发展、长效管理5大类32项具体指标,根据最新工作要求,对部分指标解释进行了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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