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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2022年9月5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公布《四川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实施方案》全文,将于自10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二年。
文件提出豁免内容为“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行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即省内一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产生的一种危险废物,作为省内另一家单位(以下简称“利用单位”)环境治理或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进行定向利用,该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但在收集、贮存、运输等环节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要完成“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需满足:
1.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均在四川省辖区内,近三年未因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2.产废单位拟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来源单一稳定、具有一定规模且有用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清晰、危险特性明确;
3.利用单位的能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或者能作为替代原料使用;
4.利用单位应具有稳定、固定的生产场所,利用现有环保措施或采取一定的污染控制措施优化后,污染物达标排放,且不增加新的特征污染物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5.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应参照全省危险废物物联网监管系统建设有关要求;
6.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应共同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并组织专家评审,环境风险评估结论为可控。
如满足上述条件,想申请“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的,可参考以下流程:
1.利用单位会同产废单位填写《四川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申请表》,共同组织编制“点对点”定向利用环境风险评估报告(见附件2),并按照资料清单准备相关佐证材料,报双方所在市(州)生态环境局。市(州)生态环境局经材料审查及现场核查后,将企业近三年因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行政处罚情况、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结果、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等一并报送生态环境厅。
2.生态环境厅委托四川省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中心组织技术审查,并组织专家论证,对满足豁免条件的,在生态环境厅上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生态环境厅发文批复,并报生态环境部;有异议的,生态环境厅将组织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生态环境厅建立工作联动和会商机制,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参与论证等工作。
(其他要求见附件)
原标题: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