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上海市进一步鼓励国三柴油车提前报废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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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各有关单位:
 
  为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鼓励国三柴油车提前报废和更新,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机管局等单位联合制定了《上海市进一步鼓励国三柴油车提前报废补贴实施办法》,并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 海 市 公 安 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2年8月31日
 
上海市进一步鼓励国三柴油车提前报废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鼓励国三柴油车提前报废和更新,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沪府发〔2021〕19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三柴油车定义)
 
  本办法所称国三柴油车是指本市注册登记的,符合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各类在用柴油车(公交车除外)。
 
  第三条(申请补贴要求)
 
  申请本市国三柴油车提前报废补贴的,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机动车在本市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等各类主体;
 
  (二)机动车所有人1年内无环境违法处罚等失信记录;
 
  (三)定期参加机动车安全和环保检验,且在检验有效期内;
 
  (四)自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29日在本市办理国三柴油货车报废手续,且提前报废时间满一年及以上;自2022年9月1日至2024年6月28日在本市办理国三柴油客车报废手续,且提前报废时间满一年及以上。
 
  车辆实际报废日期为车辆交售给本市机动车拆解企业的日期(以回收证明所载明的拖车时间为准),提前报废时间的计算为强制报废日期减去车辆实际报废日期。
 
  第四条(补贴标准)
 
  提前报废国三柴油车补贴金额按照柴油车的类型、初次登记年限给予补贴。在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取得相关营运证的长途客车(省际班车、省际包车),可按相应标准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见附件1。
 
  第五条(委托受理审核)
 
  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国三柴油车提前报废补贴受理初审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委指导第三方机构在本市各机动车拆解企业所在地设立“上海市国三柴油车提前报废补贴申请受理点(暨本市机动车拆解企业)”(附件2)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车辆审核分工)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核国三柴油车排放标准。
 
  市公安局负责审核国三柴油车登记信息、提前报废信息。
 
  市商务委负责审核国三柴油车回收信息。
 
  市交通委负责长途客车属性的认定。
 
  市机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的认定。
 
  第七条(申请程序)
 
  符合本办法补贴范围,需申请国三柴油车提前报废补贴的,车主应先将车辆交由本市机动车拆解企业办理报废手续,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上海市机动车注销证明》后,向指定受理点提交《上海市鼓励国三柴油车提前报废补贴申请表》(附件3)及其他申请材料。
 
  第八条(其他申请材料)
 
  申请国三柴油车提前报废补贴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海市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
 
  (二)车主身份证或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
 
  (三)机动车所有人《自我信用承诺书》(附件4,原件,签名或盖章);
 
  (四)与车辆登记户名一致的银行账号信息(签名或盖章);
 
  (五)申请长途客车报废补贴的应在《上海市鼓励国三柴油车提前报废补贴申请表》里勾选并签名或盖章;
 
  (六)车主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还应提交全权委托书(原件,签名或盖章)和全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
 
  第九条(申请受理)
 
  车主申请国三柴油车提前报废补贴的,应自2022年9月15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其中,申请国三柴油货车提前报废补贴的,应自2022年9月15日至2024年3月29日期间),向受理点递交申请材料。
 
  受理点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场出具收件凭证。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凭证并加盖“上海市国三柴油车报废补贴受理章”。
 
  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受理点应当面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资金渠道)
 
  国三柴油车提前报废补贴资金从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并按《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于每年9月底前向市节能减排办(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下一年度补贴资金预算安排计划。
 
  市节能减排办(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相关规定将补贴资金纳入下一年度全市节能减排资金预算。
 
  第十一条(审核拨付)
 
  经审核,车主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由第三方机构汇总材料每月定期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补贴初审意见。
 
  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后,对拟补贴报废车辆及补贴金额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网站上进行信息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生态环境局向市节能减排办(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用款申请。
 
  市节能减排办(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的用款申请,按有关资金审理流程向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市节能减排办(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并将补贴资金使用结果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网站上进行信息公开。
 
  市财政局根据市节能减排办(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和市生态环境局用款申请,将补贴资金划拨至车主开设的银行账户。
 
  因银行账号信息错误或银行账号注销等原因造成资金拨付退款的,车主应在接到通知后及时更新银行账号信息。
 
  第十二条(监督管理)
 
  国三柴油车所有人对国三柴油车提前报废补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通过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由相关部门追回资金,并纳入本市征信系统。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并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
 
  第十三条(党政机关与事业单位带头报废国三柴油车规定)
 
  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带头提前淘汰国三柴油车,其报废国三柴油车不享受补贴。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有的国三柴油车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6月28日期间过户给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等各类主体的,最终受让人也不享受补贴。
 
  第十四条(附则)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机管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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