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基层建议:推动海清岸净 海洋垃圾污染防治监管亟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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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5月,生态环境部举发布《2021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和《2021年中国海洋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21年海洋垃圾及海洋微塑料监测结果显示,塑料是我国海洋垃圾的主要类型,海面漂浮垃圾、海滩垃圾和海底垃圾中,塑料垃圾分别占92.9%、75.9%和83.3%;渤海、黄海、东海、南海监测断面海洋微塑料平均密度分别为每立方米0.74、0.54、0.22和0.29个,平均为0.44个/立方米。尽管与国际同类调查结果相比,我国近岸海域海洋垃圾和近海微塑料的平均密度处于中低水平,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仅靠现行法律、法规难以应对海洋环境保护面临的许多新问题、新情况,需要积极应对海洋垃圾污染问题。
 
  一是陆海统筹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仍然需要加强。
 
  海洋垃圾的来源十分广泛,主要包括陆源和海上两部分,总体而言,以沿海村镇生活垃圾、海岸带开发、海洋渔业等为代表的人类活动是海洋垃圾的主要来源。海洋垃圾污染根子在岸上,陆源污染防控难度较大,陆源污染涉及入海河流、排污口等诸多方面,需要协同治理工业污染、农业污染等诸多污染源,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防控难度依然较大。特别是农村汛期垃圾管控,减少垃圾入海量。此外,我国重点海域综合治理仍在攻坚阶段,渤海是我国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最突出、最典型的区域之一,渤海区域性复合型的污染问题、长期形成的生态问题、结构性的风险问题依旧突出,打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任务十分艰巨。同时,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尚未根本落实。部分地方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重视不够、投入不足、推进不力,“上热、中温、下冷”问题突出。部分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够,生态环境保护投入不足,未批先建、向海偷排漏排等问题较为突出。公众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转化为行动仍显不足,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有待形成。另外,综合治理仍显不足。部分沿海地区黑水入海、垃圾围海、垃圾漫滩等问题突出,严重影响居民生活质量和公众亲海需求,尚未得到有效治理。
 
  二是海洋环境污染及资源损害排查线索和调查取证难题。
 
  海洋生态环境监管工作负荷重、难度大、专业性强、硬件要求高,加之监管机构不全、人员力量不足、监管能力薄弱。部分地方也确实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执法监管不严,有案不移、有案难移、有案慢移的问题,甚至以罚代管、压低处罚标准,海砂开采等领域违法违规问题较为突出,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逐步加以完善。如今,生态环境部采取积极措施防治海洋塑料污染,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十四五”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将治理工作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统筹部署,加大监测工作力度,加强公众参与和国际合作。但仍要修订、完善现行海洋垃圾监测技术规程,深入开展沿海各省、直辖市海洋垃圾污染调查工作,建立海洋垃圾重点监控区域,制订海洋垃圾长期监测制度。通过开展海洋垃圾监测及评价工作,为指导沿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制订针对的预防和控制措施,解决海洋垃圾污染问题,提供有效基础数据。
 
  三是提出相应建议。海洋垃圾的处置是系统化全局化的内容,要“内外兼修”。
 
  一是构建法制完善的海洋管理体系。在国家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法的框架下,制订与之完善配套的地方海洋环境保护法。建立海洋综合管理多部门会商协调机制。二是坚持“海陆一体化”理念:构建海陆一体、相互衔接的海洋生态修复规划体系。强化陆上污染源管控,实现海陆统筹;突出重点,划定优先整治修复区域。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进行分段定位。严控近海资源开发利用。对沿海养殖环境进行整治规范,构建严格的海岸带保护机制严格控制用海规模和范围,最大限度保护海洋资源。三是开展海岸带综合整治行动,统筹推进沿海地区河流入海口和海滩垃圾综合整治。建立海上环卫工作机制,明确海上环卫工作责任主体、工作内容以及工作要求,有效解决海洋垃圾污染。要加强海洋垃圾监测,常态化开展净滩行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海洋垃圾污染治理,为“水清滩净、鱼鸥翔集、人海和谐”贡献力量。 四是利用市场化手段开展高值利用,破解海洋塑料垃圾收集难、利用难、治理难等痛点问题。譬如,台州台州市在椒江区探索实施由政府引领、企业主导、公众联动的海洋塑料污染治理“蓝色循环”项目,通过“陆防、闸截、滩净、船收”进行源头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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