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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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要求,强化我省不明属性固体废物环境风险防控,提升危险废物鉴别能力,规范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充分了解各有关方面意见,完成好我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任务,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10月23日。
 
  联系人: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电话:0871-64161865
 
  传真:0871-64141574
 
  邮箱:ynstghc@163.com
 
  地址:云南省西园南路27号
 
  邮编:650208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州、市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要求,强化不明属性固体废物环境风险防控,提升危险废物鉴别能力,规范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现就加强我省危险废物鉴别环境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危险废物鉴别主体责任
 
  产废单位是危险废物鉴别的责任主体。产废单位以及其他履行相关责任的单位(以下简称鉴别委托方)可委托第三方(以下简称鉴别受委托方)开展危险废物鉴别,也可自行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包括鉴别受委托方和自行开展鉴别的单位,下同)对鉴别报告内容和鉴别结论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应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固体废物包括:
 
  (一)生产及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能具有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的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感染性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二)依据《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等文件有关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需要鉴别的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以及建设项目建成投运后产生的需要鉴别的固体废物。
 
  (三)州(市)生态环境局在日常环境监管工作中认为有必要,且有检测数据或工艺描述等相关材料表明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四)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涉及的或历史遗留的等无法追溯责任主体的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五)其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进行鉴别的固体废物。
 
  司法案件涉及的危险废物鉴别按照司法鉴定管理规定执行。
 
  二、规范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流程
 
  (一)鉴别委托。开展鉴别前,鉴别委托方应在全国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公开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https://gfmh.meescc.cn/solidPortal/#/)注册并公开拟开展危险废物鉴别情况,在信息平台上选择鉴别单位(结合鉴别受委托方执业情况、异议评估和抽查复核等情况择优选择),并签定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拟自行开展鉴别的单位,应在信息平台注册成为鉴别委托方和危险废物鉴别单位,且符合《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要求》(见附件1)。注册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前,应向云南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凭注册码注册成为鉴别单位。
 
  (二)编制鉴别方案。完成鉴别委托后,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在开展鉴别工作前编制鉴别方案,并组织专家对鉴别方案进行技术论证,出具专家意见。
 
  (三)鉴别报告。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编制要求》(见附件2)编制鉴别报告,重点明确鉴别对象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结论,提出后续环境管理的建议。
 
  (四)信息公开。鉴别完成后,鉴别委托方应将鉴别报告和现场踏勘记录等其他相关资料上传至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同时报告鉴别委托方所在地州(市)生态环境局。鉴别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可依法不公开,但应上传情况说明。公开信息发生变动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平台动态更新。
 
  (五)异议评估。对信息平台公开的鉴别报告存在异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云南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提出异议评估申请,并提供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云南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对异议的鉴别报告进行全面评估后,鉴别委托方应将评估意见及按照评估意见修改后的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上传至信息平台,再次向社会公开。
 
  对云南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评估意见存在异议的,可向国家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提出评估申请,并提供相关异议的理由和有关证明材料。国家出具的评估意见作为危险废物鉴别的最终评估意见,鉴别委托方应将最终评估意见及修改后的相关资料上传至信息平台并再次向社会公开。
 
  三、严格危险废物鉴别工作质量
 
  (一)鉴别单位。凡法律责任主体、专业技术人员、检验检测能力等条件符合要求的均可自愿从事危险废物鉴别活动。州(市)生态环境局应积极引导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参与危险废物鉴别,提升危险废物鉴别能力。
 
  (二)鉴别方案。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在开展鉴别工作前编制包括采样工作方案、检测工作方案等内容的鉴别方案,组织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相关工艺技术以及环境检测等领域专家对鉴别方案进行技术论证,按照专家意见对鉴别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确保鉴别方案编制质量。
 
  (三)鉴别报告。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应信息齐全、内容真实、编制规范、结论明确,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和鉴别技术负责人、编制人员应当在相应位置加盖公章并签字,对其真实性、规范性和准确性负责。
 
  四、强化危险废物鉴别结果应用
 
  鉴别报告在信息平台公开后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或者按照云南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评估意见修改并在信息平台公开后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或者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最终评估意见修改并在信息平台再次公开的,鉴别结论作为鉴别委托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以及日常环境监管、执法检查和环境统计等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依据。异议评估期间,有关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对相应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全过程管理的主体责任,防范环境风险。
 
  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制度要求管理。固体废物申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等内容与鉴别结论不一致的,委托鉴别方应于10个工作日内,根据鉴别结论进行变更。鉴别结论涉及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增加的,应依法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五、加强危险废物鉴别组织管理。
 
  (一)强化统一管理。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全省危险废物鉴别环境管理工作,组建了云南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并制定了《云南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章程(试行)》,推动全省危险废物鉴别工作规范化。
 
  (二)开展抽查复核。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不定期抽取一定比例的鉴别单位及鉴别报告开展复核,发现有申报信息不实、鉴别程序不规范、鉴别报告失实或者蓄意造假、故意隐瞒等弄虚作假行为,将依纪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相关处理结果在信息平台公开。
 
  (三)强化属地监管。州(市)生态环境局要严格落实监管职责,发现存在不明属性固体废物,督促相关单位依法规范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并按照鉴别结论落实污染防治责任。加强对鉴别单位的管理,依法严厉查处弄虚作假等行为。
 
  附件:1.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要求
 
  2.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编制要求
 
  3.云南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章程(试行)